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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无铅汽、柴油(加清洁剂)零售试销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1-07 生效日期: 1997-12-01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
发布文号: 计办价管[1997]757号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高清洁汽油和高清洁柴油试销价格的报告》(中石化(1997)销字5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与现行汽、柴油定价品名相衔接,将你公司按照企业标准Q/HB011-94生产的高清洁车用汽油和按Q/HB012-94生产的高清洁车用柴油定价品名确定为×号无铅汽油(加清洁剂)、×号无铅柴油(加清洁剂)。上述油品暂在北京天津市内试销。

  二、在试销期内,90号、93号、95号无铅汽油(加清洁剂),0号无铅柴油(加清洁剂)的零售价格在不超过未加清洁剂的同标号油品的零售价格4%的幅度内,分别由北京市和天津市物价局核定。试销期1年,期满后请向我委申报正式价格。

  三、上述品种投放市场试销后,在加油站应同时备有同标号原普通油品供用户自由选购。

  四、上述各项自1997年12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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