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上海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公交协会、公交行业各企业:
现将《加强公交现场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行业和企业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加强公交现场管理。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加强公交现场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交现场管理,规范现场管理行为,提高现场管理水平,建立现场管理长效机制,根据《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公交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关联法规: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二条 公交现场管理,是指在公交营运过程中对营运秩序和服务质量产生直接影响的管理行为。它主要由车辆进出场管理、起讫站管理、营运过程管理等三个部分构成。
第三条 公交企业应牢固树立以营运服务为中心的指导思想,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科学合理制定指标体系,促进基层车队(分公司)加强现场管理。
第四条 公交企业应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现场管理的具体实际,健全、完善企业内部有关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五条 公交企业应加强对所属基层车队(分公司)现场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履行车辆进出场到场、站点管理到场、线路营运过程到场等要求(以下简称“三个到场”),保证各项工作有序进行、落实到位。
其主要任务是:
(一)按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制定本企业加强现场管理的规章制度、实施方案和考核标准、办法;
(二)对各级干部和管理人员实施现场管理的上岗时间做出明确规定,切实做到基层车队(分公司)干部和管理人员天天到场;企业分管领导每周至少一天到场;企业主要领导每月至少一天到场;
(三)对基层车队(分公司)的现场管理工作开展经常性检查,并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四)帮助基层车队(分公司)解决现场管理中难以解决的问题。
第六条 基层车队(分公司)具体负责现场管理的组织实施。其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上级有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标准,制定本车队(分公司)现场管理的实施计划,做到“定人、定岗、定时、定责”;
(二)督促管理人员落实现场管理各项要求,实施现场管理;
(三)及时处置现场管理中发现的各类问题;
(四)做好有关现场管理的基础台帐、统计报表等工作。
第七条 各级管理人员在现场管理过程中,应当掌握一线从业人员思想动态。发现有可能影响营运服务的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思想疏导,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安全营运。
第八条 为加强营运现场管理工作,一般应按每10辆营运车辆1~2名的比例配备管理人员。
公交企业应将基层车队(分公司)现场管理力量的配备情况,及时向公交管理处书面报告。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九条 在车辆进出场、重点站和营运过程现场管理中,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和管理要求到场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置解决。
第十条 车辆进、出场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掌握车辆进出场情况,确保车辆按计划进出场;
(二)掌握驾驶员、售票员早出场到岗情况,确保按计划发车;
(三)检查督促驾驶员、售票员做好车辆进出场例保工作;
(四)检查车况车貌,确保车辆清洁、设施、标志等符合营运要求;
(五)指导驾驶员及时报修,督促修理部门及时修复报修车辆,确保不合格车辆不出场。
第十一条 线路起讫站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保证站点生产、生活等设施完好,使用正常;
(二)搞好站点环境卫生;
(三)做到站点内车辆按规定停放、乘客有序候车;
(四)及时处置大间隔、高客流等现象,确保营运秩序正常;
(五)了解市民、乘客对公交营运服务工作的意见、建议。
根据线路实际情况,调度员也可承担部分现场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线路营运过程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驻站管理:
1、观察线路高峰、低谷时段乘客留站、车辆载客、班次间隔等情况;
2、检查营运车辆安全行车、规范停站、安全开关车门等情况;
3、了解车辆外部车况和站点设施(站牌、候车亭等)情况。
(二)跳车管理:
1、检查驾驶员、售票员服务操作规范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出纠正;
2、检查车厢内设施完好、标志齐全等情况。
第四章 检查考评
第十三条 公交企业应加强对现场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基层车队(分公司)的负责人至少应每周进行一次检查;企业分管领导至少应每月进行一次检查;企业主要领导也要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公交企业应将现场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基层车队(分公司)所建立的“乘客管委会”、“特约监理员”等社会监督组织的监督范围;同时,应积极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鼓励广大市民和社会舆论对企业现场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公交企业应将干部和管理人员实施现场管理的上岗时间、上岗地点等,在停车场调派室、线路终点站等地点予以公布;上述人员参与线路始末站、线路营运过程现场管理时,应佩戴企业统一制作的上岗证件。
公交企业应制定加强现场管理的考核标准、办法,对基层车队(分公司)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现场管理的工作情况和工作实绩,进行严格考核。
第十六条 公交现场管理工作应当纳入“乘客满意度指数”的测评范围,定期进行检查、测评。
公交现场管理工作情况列入公交线路经营权考核范围,并定期进行通报、讲评。
第十七条 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和公交企业对现场管理的实施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应予以详尽记录、统计。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包括《公交营运车辆管理标准》、《公交线路始末站管理标准》、《公交线路营运管理标准》、《公交停车场管理标准》、《营运车辆进场管理工作记录表》、《营运车辆出场管理工作记录表》、《公交企业上岗执勤工作记录表》等七个附件。
第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并由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