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2004年第3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现将2005年度本市机动车定期检验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须在《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检验合格有效期截止的月份内参加检验。
二、机动车进行定期检验,须按下列规定地点进行:
(一)机动车按照《北京市机动车检测场联系表》(见附件一)中机动车检测场的检测范围任选检测场进行检验。
(二)远郊区(县)机动车检测场负责摩托车及三轮汽车的定期检验,本区(县)机动车检测场不能对摩托车及三轮汽车上线进行检验的,由本区(县)车管站进行检验。
三、进行机动车检验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机动车尾气检测合格记录单;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四、无轨电车的检验,按有关规定进行。
特此通告。
附件:
1、北京市机动车检测场联系表
2、各区(县)车管站地址及电话表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印章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