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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本市机动车进行2005年度定期检验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21 生效日期: 2004-12-2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发布文号: 2004年第3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现将2005年度本市机动车定期检验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须在《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检验合格有效期截止的月份内参加检验。 
  二、机动车进行定期检验,须按下列规定地点进行: 
  (一)机动车按照《北京市机动车检测场联系表》(见附件一)中机动车检测场的检测范围任选检测场进行检验。 
  (二)远郊区(县)机动车检测场负责摩托车及三轮汽车的定期检验,本区(县)机动车检测场不能对摩托车及三轮汽车上线进行检验的,由本区(县)车管站进行检验。 
  三、进行机动车检验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机动车尾气检测合格记录单;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四、无轨电车的检验,按有关规定进行。 
  特此通告。 
  附件: 
  1、北京市机动车检测场联系表 
  2、各区(县)车管站地址及电话表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印章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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