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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审计工作规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4-16 生效日期: 1990-04-16
发布部门: 审计署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充分发挥社会审计的作用,促进社会审计规范化、制度化,保证社会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审计署关于社会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社会审计理论与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

  二、审计事务所的组织机构及其审计人员应保持其独立性、客观性;内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应合理、有效;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占一定的比例。

  三、审计事务所应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工作质量控制制度。

  四、审计事务所应在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依法维护委托方的利益,为客户保守秘密。

  五、审计事务所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认真执行本规程。

 

第二章 协议书
  六、协议书是委托方与审计事务所确定审计项目及其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也是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的依据。

  七、审计事务所在接到委托方的书面或口头申请之后,应对接受审计单位的经营范围、核算方式、内部控制制度、管理状况,以及与委托项目有关的其他事项做初步了解。

  八、审计事务所在对委托方、委托事项初步了解之后,应与委托方就审计目的、范围、内容、要求、完成时限、工作量、收费等事项进行洽谈。

  九、具备下列条件,审计事务所应与委托方签定承办委托业务协议书:
  1.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审计工作业务范围;
  2.符合国家的政策、法规
  3.委托方和接受审计单位能够如实提供充分的资料;
  4.审计事务所对委托项目有承担能力。

  十、协议书应具备下列内容:
  1.委托方、接受审计单位、审计事务所的名称、地址、负责人;
  2.委托方与接受审计单位的关系;
  3.委托业务的内容、要求;
  4.委托业务的范围和被查资料、经济活动的起讫日期;
  5.审计的方式;
  6.审计的起讫日期;
  7.收费金额、方式;
  8.确定保密事项和范围;
  9.民事责任;
  10.其他应载明的事项。

  十一、民事责任主要包括:
  l.审计事务所未按协议书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审计工作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
  由于委托方或接受审计单位未提供进行审计工作所需要的资料,或接受审计单位在审计工作过程中,不与审计事务所合作,使审计事项未能按协议书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的,审计事务所不负违约责任,应照常收费;给审计事务所造成工时损失的,委托方应付赔偿金。
  2.因审计事务所的违约、过失、舞弊行为,导致委托方经济上蒙受损失,审计事务所应承担责任,依法给予委托方经济赔偿。
  由于委托方或接受审计单位提供不真实的资料,致使审计结论不当而给委托方和接受审计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审计事务所不承担责任。

  十二、协议书双方签章后生效,一般~式4份,委托方、受托方各两份。

  十三、协议书履行过程中,发现原规定的内容、条件不完善或情况发生变化,要变更或修改补充协议书的内容时,双方应及时进行洽商,填写洽商记录,经双方签章,与协议书有同等效力作用。

 

第三章 审计组
  十四、审计组的任务是根据协议书所确定的审计内容和所长下达的指令,编制并执行实施计划,提出审计报告,整理资料,立卷归档。

  十五、审计组由主审1人、助审1人或若干人组成,主审由所长确定,应由具有审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水平)的人员担任,助审由所长指定或主审选定。

  十六、审计组实行主审负责制。主审对审计项目实施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工作任务是:编制、修改、组织执行实施计划,确定审计组人员岗位分工,审核证据和工作底稿;检查督促工作进程;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撰写审计报告;负责建立审计档案;向所长报告工作。
  助审在主审领导下工作,并对分管的审计事项负责。

  十七、审计组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廉洁奉公,对客户高度负责,工作作风严谨、求实;
  2.应具有审计、财务、会计、统计、经济管理、法律方面的基本知识;
  3.应具有查账、运筹、观察、分析、判断以及文字、口头表达的技能;
  4.应具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

  十八、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要自行回避:
  1.是本审计项目的当事人或当事人亲属;
  2.与本审计项目有利害关系;
  3.与本审计项目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客观公证的。

 

第四章 实施计划
  十九、实施计划,是审计工作的具体安排,编制计划的目的,是使审计工作全过程得到有效的控制,达到预期的效果。

  二十、编制实施计划的步骤:
  1.查阅协议书,掌握本项目的内容、范围、目标、要求和完成时限;
  2.了解接受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工作重点;
  3.实施计划一般由主审负责编制,经所长批准后执行。

  二十一、实施计划的主要内容:
  1.接受审计单位的名称、地址;
  2.审计方式;
  3.审计内容、范围和目标;
  4.计划工作时间、起讫日期;
  5.确定审计人员分工和每人承担的工作责任;
  6,审计方法和步骤2
  7.审计中应注意的问题;
  8.主审人签章。

 

第五章 审计证据
  二十二、审计证据,是证明审计事项真相的根据,是用以支持审计报告的佐证材料。

  二十三、收集证据的途径包括:由委托方、接受审计单位提供、审计人员实际查阅、现场观察、询问、分析复算等。

  二十四、收集证据的要求:
  1.取证前应围绕审计目的,研究收集证据的方法、步骤,做到有的放矢;
  2.收集证据应及时,可以采取抄录、复印、照相等方法;
  3.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不带任何偏见。
  二十五 、鉴定证据的要求:
  1.证据与审计项目之间、同一问题的证据之间应有内在联系;
  2.证据内容应当是重要的;
  3.证据应真实可靠。

  二十六、鉴定证据的步骤:
  鉴定审计证据的目的是要做到确凿无误。鉴定至少应经过以下步骤:
  l.收集时进行鉴定;
  2.汇总分析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时进行鉴定;
  3.编写审计报告时再次进行鉴定。

  二十七、审计人员应将取得的证据,进行归纳、分析和整理,把审计证据有机地联系起来,形成具有充分证明力的证据。

  二十八、审计证据及其综合分析、计算、调查结果,审计人员的评价、意见、建议说明必须汇入审计工作底稿。

 

第六章 审计工作底稿
  二十九、审计工作底稿是审计人员在审计中编写和取得的各种资料的总称,是编制审计报告的依据。

  三十、审计工作底稿应包括:
  1.协议书副本,所长指令;
  2.反映接受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资料;
  3.审计实施计划;
  4.审计查清的事实,以及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各项记录、查明的证据资料,包括各种计算表、汇总表、分析表、核对表和调账分录等;
  5.对证据的分析、复算、鉴定;
  6.衡量是非界限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摘录;
  7.对问题的分析和评价;
  8.提出的初步意见和建议;
  9.其他有关的资料。

  三十一、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要求:
  1.汇入审计工作底稿的文件、资料,应根据审计的目的、范围确定,包括形成审计报告所必须的一切资料;
  2.根据事实和问题内容,选择不同格式,文字表述应简洁明了,标题鲜明,主题突出,易懂易用;
  3.底稿所载明的事项必须按照具体业务内容或审计项目分别设置,一事一稿;
  4.底稿必须完整齐全,证据之间、资料之间、证据与资料之间如有矛盾,应详加说明;
  5.底稿应注明编号、标题、编制人、复核人、编制及复核日期;
  6.底稿应按一定顺序排列,资料较多的,可填制目录索引。

 

第七章 审计报告
  三十二、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终结后,审计事务所向委托方提交的反映审计结果的文件。

  三十三、编写审计报告应实事求是、证据充分、定性准确、表述清楚。

  三十四、审计报告的形式主要有叙述式、条文式、表格式、综合式等。

  三十五、按照审计目的、委托人的不同,审计报告的类型主要可分为:
  1.审计查证报告:适用于清查账目、验资年检、清理债权债务、经济责任等审计项目;
  2.审计鉴定报告:适用于司法、行政部门委托的经济纠纷、经济犯罪案件等审计项目;
  3.咨询报告:适用于向各部门、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咨询、审计、会计服务等审计项目。
  承办政府、审计机关交办或委托事项的审计结果,可按《审计工作程序》的规定,称为《审计报告》。
  不适用于上述报告类型的委托项目,或报告内容已被有关部门格式化的项目,可不拘泥于上述类型。

  三十六、审计报告应包括下述主要内容:
  l.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间;
  2.基本情况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
  3.存在问题、评价及建议;
  4.所依据的政策、法律法规、规定;
  5.附件。

  三十七、编写审计报告的方法步骤:
  1.对工作底稿进行检查,底稿所列事实不清的,重新审计;底稿不健全的进一步完善;
  2.对审计证据进行审查,证据不足的需要重新取证;
  3.对工作底稿内容进行综合分析,确定需要纳入审计报告的内容;
  4.审计报告形成后,审计组应充分讨论,使报告得以完善。

  三十八、报告初稿应征求接受审计单位的意见。

  三十九、审计报告经主审签章后,提交审计会议或所长审查;审计组成员对主审决定提交的报告如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连同审计报告一井交审计会议审议。

  四十、审计会议或所长审查审计报告应侧重于:
  1.报告列举的事实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2.对问题的评价是否准确、客观公证;
  3.文字表达是否清楚,措辞是否恰当。

  四十一、承办审计机关委托的审计事项所作出的审计报告,应当报送审计机关审定。

  四十二、报告经所长批准后生效。

  四十三、向委托方送达审计报告,应取得签收回执。

 

第八章 审计档案
  四十四、审计档案是项目完成后,将各种审计资料按要求归类、装订、立卷的文件总称。

  四十五、审计事务所必须建立档案制度,以有效地保证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

  四十六、凡记录和反映审计工作过程的各种文字和非文字材料,均属审计档案的收集范围。

  四十七、按照完整、精练的原则,对收集的材料进行筛选整理。

  四十八、立卷归档的文件资料应包括:
  1.协议书、洽商记录;
  2.审计工作底稿;
  3.审计报告及委托方、接受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事务所审查审计报告的有关书面材料;
  4.其他有关材料。

  四十九、坚持谁审计谁立卷的原则,每一审计项目由主审或指定的专人组卷,做到案结卷成。

  五十、应以项目进行立卷,一个项目的文件应立成一卷或数卷,不得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材料合立一卷。

  五十一、卷内的文件排列有序,每一案卷必须编制目录,注明页码,卷宗封面注明编号、项目名称、立卷日期等。字迹清楚、整洁。在立卷人栏,由立卷人签名盖章并注明年月日,以示负责。

  五十二、立卷后,档案应及时移交档案室,不得存放在承办人手中,档案室应按有关规定准确地划注保管期限并负责保管。调用和销毁。

 

第九章 附则
  五十三、本规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确定的审计事务所试行。

  五十四、本规程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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