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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答复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7-22 生效日期: 1989-07-22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明确我部办理国家有关部门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现将《民政部答复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明确我部办理国家有关部门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特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机关正式来文征求我部对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意见,由政策法规司统一归口管理。
  二、政策法规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内容分送有关业务主管司征求意见。各业务主管司应当认真研究,提出意见,经司长或主管的副司长审定签字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退回政策法规司。
  三、政策法规司参照各业务主管司的意见,草拟答复意见稿,送办公厅按照公文处理程序办理。
  四、政策法规司、各业务主管司在参加国家有关部门召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座谈会之前,要互相沟通情况,会上按统一口径发表意见,会后互相通报会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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