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政办发[2004]5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5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57号)精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我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将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划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今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质量监督方面的职责分工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中查出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移交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处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再重新组建检测检验机构。按照上述分工,两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同一问题不重复检查、重复处理。
三、调整职能实施的时间从2005年1月1日起。
市州、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关职能的调整,按照上述精神办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