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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海关工作方针,提高通关效率和服务水平,创造规范有序、高效畅顺的通关环境,加大对外贸出口的支持力度,我关根据《海关法》和《汕头海关促进关区外贸发展10项措施》有关规定,修订出台了《汕头海关对企业实行出口F通道管理的操作规程》。现将该操作规程中涉及企业权利义务的内容予以公布。
一、实行出口F通道管理的企业条件
(一)A类管理企业。
(二)B类管理企业实行出口F通道管理需具备以下的条件:
1.企业在海关注册并开展进出口业务连续2年以上,按时参加并通过年审。
2.守法经营,信誉良好。
(1)连续1年以上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以海关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准)。所指违规行为记录为海关一次处罚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不含1万元)的违规行为。
(2)未有拖欠海关税、费情事(指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正常进出口货物应缴税款或其他税、费的情事)。
(3)加工贸易企业没有到期未核销结案合同。
3.内部管理规范、严密。会计制度完善、财务帐册健全,业务记录真实齐备。
4.年度(其中1月份审批的企业,年度指上年度;7月份审批的企业,年度指上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下同)出口报关单总差错率不高于5%(差错率为出口报关单差错数总和与出口报关单总数的比率;如属于海关内部工作衔接或重复操作原因提出修改的,经主管海关核实,不纳入报关单差错率计算范围。下同)。
5.在汕头关区有货物出口业务(不限出口额)的生产型企业。上述生产型企业是指:
(1)加工贸易企业;
(2)有生产场地、设备,生产自产产品出口的外贸企业。
6.有正常的进出口业务,在汕头关区年度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非生产型企业。
(三)发生走私违规行为,尚在调查过程的企业,海关不接受其F通道管理的申请。
二、对申请实行出口F通道管理企业的审批程序
(一)经海关风险管理委员会评定的A类管理企业,实施出口F通道管理,不需专门申报审批。
(二)对B类企业实施F通道管理的,实行分批集中审批,审批程序如下:
1.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分别于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和7月1日至7月31日分两次接受企业实行F通道管理的申请。企业申请时向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应列明企业名称、海关编码、注册时间、企业管理类别、是否属生产型企业、企业在汕头关区年度出口额、是否存在走私违规和拖欠税、费等情事,加盖企业公章,并随附以下材料:
(1)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2)海关统计部门出具的关于企业年度出口额的统计咨询答复书;
(3)县(区)级及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同意申请的意见,并注明该申请企业是否属生产型企业。
2.海关对申请实行F通道管理企业是否属生产型企业、年度出口额、报关差错率、守法状况等进行审核,对符合实行F通道管理的予以核准,发给《海关实行F通道管理通知书》(详见附件),并通报企业所在地地方政府和外经贸主管部门。
3.企业申请时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呈报情况不实者,海关在2年内不受理对其实行F通道管理的申请。
三、列入F通道管理企业的货物范围及其管理
(一)对经海关批准实行F通道管理的企业,其出口报关单直接决策为交单放行通道。但下列货物不属此范围,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1.涉及出口许可证管理的;
2.应缴纳出口税款的;
3.海关总署规定必须查验的货物;
4.经海关业务职能部门下达预定式布控指令捕中的;
5.海关业务职能部门认为需要进行人工审单的。
(二)经海关业务职能部门下达预定式布控指令捕中或计算机随机发出查验指令的F通道货物,必须进行查验。
(三)海关对属下列情况之一的F通道管理企业货物,可由现场处(关)长批准进行查验或卸车:
1.有走私违规、逃避监管证件或出口税费管理嫌疑的;
2.有情报或举报等需进行查验的;
3.现场海关认为需进行查验或复核的;
4.F通道企业货物与非F通道货物合车,因同车的非F通道货物被确定查验而需要卸车的。
(四)海关有关部门需对F通道出口货物实施查验或二次查验的,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
(五)海关业务现场可在放行岗位或其他业务岗位,对F通道报关单及有关单证进行复核。
四、实行F通道管理企业的后续管理
(一)动态管理
1.对列入F通道管理的企业,主管海关通过加强跟踪核查等办法,实施后续管理。
2.实行F通道管理的企业,如发生走私或违规等情事,由海关按《海关法》和《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3.F通道管理企业出现改制或改名等情况,如需继续保留F通道管理待遇,须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二)定期清理
1.已列入F通道管理时间满半年的非A类管理企业,由主管海关分别于每年1月1日至31日和7月1日至31日进行清理。经清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停止给予出口F通道待遇:
(1)生产型企业在汕头关区半年(其中在1月份清理的企业,半年指上年度的下半年;在7月份清理的企业,半年指本年度的上半年,下同)没有出口额的;
(2)非生产型企业在汕头关区半年出口额低于20万美元的;
(3)半年出口报关单差错率超过5%的;
(4)发生走私行为的,或发生违规行为、海关一次性处罚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
(5)加工贸易合同未按期核销的;
(6)拖欠海关税、费的。
2.对因上述(1)、(2)、(3)情况之一被取消"F通道"管理的,由主管海关通知相关企业。
3.对因上述(4)、(5)、(6)情况之一被取消"F通道"管理的企业,由主管海关进行公告,2年内企业不得再向海关申请F通道管理。
(三)经海关风险管理部门审定,A类下调为B类管理或B类下调为C类管理的企业,停止实行F通道管理;由A类下调为B类管理的企业可按B类管理企业的条件重新申请实行F通道管理。
(四)年度未参加或没有通过年审的F通道企业,取消F通道资格。
五、实施时间本公告自2004年4月1日起实施,原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公告》(2003年第6号)同时予以废止。
附件:海关实行F通道管理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
二○○四年四月九日
海关实行F通道管理通知书
根据汕头海关对企业实行出口F通道管理的有关规定,由你单位申请,并经海关审核,决定自 年 月 日起,对你单位实施F通道管理。
企业如发生下列情事,海关停止实行F通道管理:
1.生产型企业在汕头关区半年没有出口额的;
2.非生产型企业在汕头关区半年出口额低于20万美元的;
3.半年出口报关单差错率超过5%的;
4.发生走私行为的,或发生违规行为、海关一次性处罚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
5.加工贸易合同未按期核销的;
6.发生拖欠海关税、费情事的;
7.企业经海关风险管理部门审定下调为C类管理的。
海关(印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