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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对《关于制止丧葬滥占土地私建坟墓的通知》中有关内容解释的函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1-06-05 生效日期: 1991-06-05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民办函[199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最近,一些民政厅(局)来电来函反映我部与国家土地管理局1990年10月26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制止丧葬滥占土地私建坟墓的通知》(民事函[1990]281号)
第五条“在火化区,除按规定不实行火化的少数民族公民和宗教信徒外,一律实行火化”。中所指的“少数民族公民和宗教信徒”的含义不明确,要求给予解释。经商国家土地管理局,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建国以来我国殡葬改革的政策,《关于制止丧葬滥占土地私建坟墓的通知》中所称的“少数民族公民和宗教信徒”主要是指信仰伊斯兰教的回民,按政策规定,他们可以实行土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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