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法规字第0900135832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台中市政府府法规字第0900135832号令制定公布全文7条
第1条 台中市(以下简称本市)为改善本市殡葬设施邻近地区之居住环境及生活品质,以回馈地方,特制定本自治条例。
第2条 本自治条例之用词,定义如下:
一、殡葬设施:本市殡仪馆、火化场及第十三公墓。
二、回馈地区:
(一)殡仪馆:本市北区邱厝里、金龙里及五常里。
(二)火化场及第十三公墓:本市西屯区筏子溪以西各里。
第3条 本市殡葬管理所每年应提拨上年度岁计结余百分之十作为回馈经费。
第4条 回馈经费运用范围如下:
一、回馈地区公共设施之兴建及维护管理事项。
二、回馈地区环境卫生或环境美化事项。
三、回馈地区医疗保健事项。
四、回馈地区教育文化事项。
五、回馈地区环境监测事项。
六、社区总体营造活动事项。
七、其它有关费用。
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使用经费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五。
第5条 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审核回馈经费之分配及运用,得设台中市殡葬设施回馈地方审核委员会,其设置要点由本府另定之。
第6条 回馈经费由本市殡葬管理所估算后,邀集北区区公所、西屯区区公所及回馈地区各里相关代表协商经费用途,再交由区公所编列预算执行。
第7条 本自治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