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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殡葬设施回馈地方自治条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20 生效日期: 2005-01-20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法规字第0900135832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台中市政府府法规字第0900135832号令制定公布全文7条

第1条 台中市(以下简称本市)为改善本市殡葬设施邻近地区之居住环境及生活品质,以回馈地方,特制定本自治条例。

第2条 本自治条例之用词,定义如下:

一、殡葬设施:本市殡仪馆、火化场及第十三公墓。

二、回馈地区:

(一)殡仪馆:本市北区邱厝里、金龙里及五常里。

(二)火化场及第十三公墓:本市西屯区筏子溪以西各里。

第3条 本市殡葬管理所每年应提拨上年度岁计结余百分之十作为回馈经费。

第4条 回馈经费运用范围如下:

一、回馈地区公共设施之兴建及维护管理事项。

二、回馈地区环境卫生或环境美化事项。

三、回馈地区医疗保健事项。

四、回馈地区教育文化事项。

五、回馈地区环境监测事项。

六、社区总体营造活动事项。

七、其它有关费用。

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使用经费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五。

第5条 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审核回馈经费之分配及运用,得设台中市殡葬设施回馈地方审核委员会,其设置要点由本府另定之。

第6条 回馈经费由本市殡葬管理所估算后,邀集北区区公所、西屯区区公所及回馈地区各里相关代表协商经费用途,再交由区公所编列预算执行。

第7条 本自治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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