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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军区关于做好2004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15 生效日期: 2004-12-15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军区
发布文号: 闽政[2004]2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警备区、军分区,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04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的规定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通知精神,2005年接收安置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精简整编单位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士官(服现役满9年未满10年的士官除外);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 
  二、接收安置的时间 
  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接收工作原则上从2004年11月底开始至2005年元月底基本结束。转业士官由军队大军区级单位士官管理办公室和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置办)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下达的2005年春季转业士官计划,实行集中交接,各地接收安置具体时间由省安置办另行通知。 
  三、做好退役士兵的中转接待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民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总参谋部、总后勤部联合颁发的《入伍新兵和退伍老兵运输规定》,精心组织退役士兵中转接待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与部队军交运输、送兵干部密切配合,周密计划,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认真做好途经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的接待和运送等工作。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要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关心爱护人民子弟兵,帮助他们解决旅途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切实保证退役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站(港)和中转换乘“四优先”。卫生部门要加强卫生防疫工作,为退役士兵返乡提供安全优质服务。各地军用饮食供应站和军人接待转运站,要切实做好饮食供应和接待转运工作。军地有关部门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及时解决退役士兵运送中的各种问题,确保退役士兵安全、顺利返乡。 
  四、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退役士兵返乡时,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对退役士兵热情欢迎,周到接待,营造“参军光荣、退伍同样光荣”的浓厚氛围,鼓励他们积极投身地方经济建设。要通过各种途径,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退役士兵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广大退役士兵正确认识国家和军队改革建设的形势和前景,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举措,增强支持改革的自觉性,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决策、指示上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始终保持和发扬革命军人的本色和作风,自觉将个人前途融于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之中;适应改革形势和市场要求,坚持服从国家改革建设的大局,服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增强依靠良好军人素质到新的岗位建功立业的信心和勇气;自觉珍惜和爱护军人荣誉,始终保持高尚思想品质和良好道德风貌,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队,安全返乡。各警备区、军分区和人武部要配合当地政府共同做好退役士兵的政治思想工作。 
  五、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的问题比较突出。各级人民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把退役士兵安置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完成,进一步加强领导,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解放思想,与时俱进,采取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确保2004年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力度。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有关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摸清当地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状况。民政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订安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都必须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不得出台任何歧视或损害退役士兵权益的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驻闽机构和省属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带头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帮助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解决其在安置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对经反复做工作,仍拒不接收退役士兵的行业、系统和单位,要依法追究责任。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单位,要带头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对于社会公益岗位和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其他岗位,各地要尽可能地安排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 
  要进一步完善和推广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办法,允许当年接收安置人员确有困难的单位采取有偿转移的方式承担安置义务。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城镇士兵、伤残士兵和重点安置对象得到优先和较好的安排。对退役士兵父母或配偶有工作单位的,可继续按照“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的办法分配安置任务。对省直机关和省属单位干部职工子女中的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金、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04〕44号)精神执行。对因军队调整精简提前退役士官的安置,要与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官同等对待,按时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对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企业中的退役士兵,要优先安排再就业;家庭生活困难且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要继续深化改革、强化服务,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各地要加大改革力度,更新观念,探索办法,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自谋职业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完善政策规定,推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向纵深发展。2005年全省自谋职业的比例要达到80%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兵役法》的要求,积极筹措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补助经费,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要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九部门联合制订的《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04〕10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4〕165号)的精神,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就业培训、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得到全面落实。 
  (四)要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服务、管理和培训。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退役士兵的教育、服务和管理办法,总结和推广培训、助学等各方面好的经验和好的做法。要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并纳入劳动部门的再就业技能培训计划中,确保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能得到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要对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实行优惠政策。各级民政部门要尽快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组织退役士兵(含转业士官)认真填写《退役军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并进行科学分类整理后逐级上报至省市级安置部门,以便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等服务。各级财政要加大退役士兵培训经费的投入,要本着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培训工作收到实效,使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得到提高。 
  (五)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是我国农村现代化建设不可多得的人才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军地两用人才作为建设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质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支持农村退役士兵。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当地政府可根据国家现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予以优惠。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为农村退役士兵转移就业提供服务。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对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六)严格实行《优待安置证》制度。各地要认真做好《优待安置证》的审核发放工作,并严格按规定对义务兵及其家属、复员士官进行优待和安置。没有《优待安置证》的,一律不享受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优待安置政策。对城镇青年占用农村指标入伍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青年(全日制在校大学生除外),不发放《优待安置证》。 
  (七)各级人民政府要着眼大局,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加强国防建设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军地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配合,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对拒不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其他人员予以处罚;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行业和单位,以及到地方后自谋职业、建功立业的退役士兵典型,要予以表彰。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军区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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