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劳社医发[2004]18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改革,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及享受待遇等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41号)的有关规定,除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及经批准可暂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外,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单位中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在2005年4月1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上述单位的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其2005年3月31日之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或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2005年4月1日之后其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计算。
二、患有恶性肿瘤进行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以及进行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门诊治疗等不具有劳动能力的外地来京人员,不属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其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和大额互助资金不予支付。
三、参保人员在急诊抢救留观7 日内死亡的,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四、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