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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政部爱之桥服务社涉外收养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27 生效日期: 1999-05-27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民政部:
  你部《关于核准爱之桥服务社收费项目的函》(民事函(1999)7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爱之桥服务社为独立核算、自收自支、自负盈亏、依法纳税的市场中介服务组织,开展涉外收养服务,应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依照本批复规定收取费用。

  二、涉外收养服务应符合涉外收养法律规定的要求,收费标准按附表规定执行。

  三、收费标准及相关服务内容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用中、英文两种文字标示,并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四、今后爱之桥服务社涉外收养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由你部核定,并在执行前1个月送我委备案。

  五、本批复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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