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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武器装备试验计量保证与监督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0-28 生效日期: 1992-10-28
发布部门: 国防科工委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防计理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简称国防系统,下同)常规开武器装备、战略武器装备、航天产品及其人他军事工程(简我武器装备,下同)在研制生产、使用中为验证,必须遵守要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武器装备试验的计量保证与监督,是试验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列入试验大纲或试验计划。

  第四条 武器装备型号计量师应根据武器装备的战技术指标,提出武器装备试验的计量保证要求和方案,由相应的国防计量管理机构和技术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 进入试验基地(试验场)执行计量保证和监督任务的计量人员,列入参试人员序列,由试验队一管理。

  第六条 参试单位应提出参试计量器具和参试专用测试设力清单,经型号抓总单位计量管理机构审查后,方可进入试验基地(试验场)
  试验基地(试验场)本身参试计量器具和专用测试设备,照此要求办理。

 

第四章 计量器具管理
  第十一条 专用测试设备,是指用于质量控制、性能评定、对被量进行定量确定或定性区别而专门研制或购置的非通用测试设备。

  第十二条 参试专用测试设备分为三类:
  Ⅰ类 指用于关键部位、关键参数的定量测试,准确度要求较高的专用测试设备。
  Ⅱ类指用于重要部位、重要参数的定量测试,有准确度求的专和测试设备。
  Ⅲ类指用于只用定性区别的专用测试设备。
  参试专用测试设备的分类由作用单位或会同研制单位抽出,型号计量师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参试Ⅰ、Ⅱ类专用测试设备必须进行鉴定或评审;参Ⅲ类专用测试设备的鉴定或评审工作,由设备研制单位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计量技术机构和使用等部门参加。

  第十四条 专用测试设备的鉴定或评审工作,由设备研制单位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计量技术机构和使用等部门参加。

  第十五条 申请鉴定或评审专用测试设备应提供研制报告1技术条件、使用说明书、测试报告和校准技术规范。

  第十六条 参试Ⅰ、Ⅱ类专用测试设备应具有校准有效期内的测试报告和准用标志,参试Ⅲ类专用测试设备应具有功能检查合格的测试报告和准用标志。专用测试设备的校准及功能检查按其相应技术规范进行。

 

第五章 复查与监督
  第十七条 武器装备试验前可根据需要进行计量复查,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前必须进行刘量复查。
  计量复查是确认参试计量器具和参试专用测试设备的栓定证书、测试报告、各类标志、使用人员上岗证件正确有效,使用环境答件符合要求等。

  第十八条 武器装备试验前的计量复查由试验指挥机构组织,型号计量师具体负责。计量复查应用国防计量管理机构和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人员参加。
  参加计量复查的计量员应熟悉武器装备对计量测试的要求。

  第十九条 参试计量器具和参试专用测试设备的检定或校准,其量值溯源于国防系统量高计量标准。在使用过程中,因计量器具测得值引起的纠纷,由国防计量管理机构组织仲裁检定。

  第二十条 参试计量器具和参试专用测试设备,应按技术规范正确使用,经过修理的必须重新检定或校准。

  第二十一条 由专用测试设备组合的参试计量器具和参试用测试设备,型号计量师可根据试验要求决定重新检定或校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除适用于第二条规定的试验外,其他试验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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