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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05 生效日期: 2005-01-05
发布部门: 福建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闽建城[2005]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泉州市公用事业局: 
  冬季是居民用气的高峰季节和燃气事故的易发季节,春节也即将来临,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燃气的安全管理工作,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现将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城镇燃气用户安全工作的通知》(建城[2004]220号)及省安委会《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闽安委明传[2004]1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燃气安全管理。燃气安全生产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是建设行业安全保底线的重中之重工作。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明确各自的责任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燃气企业要严格落实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认真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到任务明确,措施到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立即组织对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各地要在春节前组织安全大检查,按照国家和省的安全工作的要求,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燃气管理的有关法规和燃气安全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强制性条款,比对查找安全工作中的漏洞和隐患。对发现的问题要责任到人,逐项解决,不留隐患,确保居民用气安全。 
  三、要严格燃气管道设施的运行管理。各地建设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燃气企业和施工企业认真吸取漳州市2004年12月8日发生的管道燃气爆燃事故教训,严格执行《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禁在燃气设施附近进行野蛮作业,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四、要督促燃气企业加强对管线、设备的巡查维护,配备检测仪器,落实巡查责任,谁巡查、谁负责,重要地段要做到每天或隔天巡查一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管线运行安全。要完善事故抢险预案,做好24小时报修值班制,配备、配足抢险作业队伍、器具,做到检漏维修及时率达到100%。 
  五、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大力宣传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和燃气设施安全管理规定,使广大市民养成安全使用燃气、正确使用燃气器具、自觉维护燃气设施的良好习惯。 
 
 
二○○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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