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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20 生效日期: 2005-01-20
发布部门: 四川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川建发[2005]8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州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建筑节能是贯彻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在城乡建设工作中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全面推进建筑节能,有利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改善建筑功能、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和工作水平,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节能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积极推进建筑节能工作。 
  二、全省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四川省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51/5027-2002)等国家和省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三、积极推广使用建筑节能产品和技术。加强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坚持与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相结合,推广应用节能型建筑材料、高效用能设备、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建筑节能系统和技术,鼓励选用节能型建筑材料和用能设备。重点发展和推广应用下列产品与技术: 
  (一)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材料与技术的应用;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封技术的应用; 
  (三)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实用技术及装置的应用; 
  (四)空调节能技术与产品的应用,以及空调和热力管道系统的保温、空调通风系统防渗漏技术的应用; 
  (五)节能型的建材产品和器具的应用; 
  (六)建筑节能能耗的检测评估技术的应用; 
  (七)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产品和技术的应用。 
  四、加大力度淘汰限制使用落后的产品和技术。在建设项目中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国家及我省明令淘汰的隔热保温性能差的建筑材料、不符合节能标准的建筑结构、低效能比的用能设备和落后的建筑节能应用技术。 
  五、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标准和要求,委托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变更设计文件及施工要求。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设施。 
  六、建筑规划设计是保证建筑节能的关键环节。建筑规划必须考虑建筑节能,建筑设计必须有节能篇(章)。设计单位在规划、设计住宅建设项目时,对住宅建筑必须按照《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四川省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51/5027-2002)进行设计;对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按照现行的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进行设计。 
  七、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按建设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的要求,将建筑节能列入主要审查范围。对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查通过。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在向项目管辖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同时,应同时向项目管辖的建筑节能办公室进行告知性备案,并有其发给统一格式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八、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图审查和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要严格按照《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做好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中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建筑节能标准的管理工作。要把建筑节能设计和审查情况作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认定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省建设厅将对建筑节能设计和建筑节能审查情况进行抽查。 
  九、为确保节能建筑的工程质量,各类节能技术、产品应通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评估或科技成果鉴定。 
  工程建设项目各相关主体方如违反国家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又拒不改正,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等规章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十、各地要根据上述意见,进一步加大建筑节能审查工作力度,积极探索,总结经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我厅。特此通知。 
  附件: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 
 
 
四川省建设厅 
四川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 
 
 
建科[2004]17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建筑节能是贯彻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全面推进建筑节能,有利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改善建筑功能、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和工作水平,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节能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政府机构节能和建筑节能的批示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的精神,监督民用建筑工程项目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确保节能建筑的设计施工质量,促进建筑节能工作全面深入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规定》(计交能[1997]2542号),现就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是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的重要保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建筑节能审查切实作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重要内容,保证节能标准的强制性条文真正落到实处。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审查受审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和热工计算书是否满足与本地区气候区域对应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中的强制性条文和当地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需在项目受管辖的建筑节能办公室进行告知性备案,并由其发给统一格式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附后)。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做好民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设计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管理工作。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节能重要部位专项检查工作,重点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等)和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在主体完工、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及时进行单项检查,以判定工程项目的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屋面保温情况、门窗热工性能、供热采暖、制冷系统的热效率和管道保温情况等。 
  五、对施工图审查合格并在项目受管辖的建筑节能办公室进行备案的工程项目,根据“关于实施《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1]239号”和“关于实施《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3]237号”文件规定,建筑节能办公室对其减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节能重要部位的专项检查过程中,对不符合墙改与建筑节能要求的工程项目要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工程项目要依照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的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 
  六、为确保节能建筑工程的质量,各类轻质墙板、节能门窗、屋面保温材料等新产品、新技术应由主管部门会同建筑节能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评估或科技成果鉴定。 
  附件: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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