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九日《关于撤销什邡县设立什邡市(县级)的请求》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什邡县,设立什邡市(县级),以什邡县的行政区域为什邡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