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质技监局政发[1999]211号
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储备棉的质量和数量,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保证国家对棉花市场实施有效调控,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棉花国家标准,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质量和数量的检验。
入库是指国家储备棉的收储和轮入。
出库是指国家储备棉的销售和轮出。
国家储备棉移库不重新检验,原证随货同行。
第三条 新入库的国家储备棉必须是当年生产的1~3级锯齿白棉,马克隆值测试指标应在3.5~4.9范围之内(从2000棉花年度开始执行),回潮率不得高于10.5%。
第四条 国家储备棉必须进行入库、出库公证检验。未经公证检验的国家储备棉不得入库、出库。
第五条 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工作,并按照统一领导、统一受理报验、统一制作检验证书、统一经费核算的原则负责组织实施。地方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具体承担公证检验任务。
第六条 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地点:
就地储备(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生产收购的棉花安排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储备):新疆在承储仓库进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供货方仓库进行。
异地储备(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生产收购的棉花安排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储备)在承储仓库进行。
进口棉转储的,在进口口岸或承储仓库进行。
第七条 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不收费,所需合理费用开支由中央财政根据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实施情况专项列支。
第八条 承担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场所,配备检验需要的交通、通讯等工具。
第九条 国家储备棉管理部门下达国家储备棉收储、轮换、销售计划时,抄送中国纤维检验局;国家储备棉承储单位确定入、出库时间和地点后,及时向中国纤维检验局申报公证检验。
第十条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进行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时,承储单位或供货方应提供工作需要的计量器具、搬倒人员及场所,并负责对按标准规定所开棉包的回包整理工作。入库时配合公证检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供货方负担;出库时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计入国家储备棉成本。
第十一条 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含复验)使用的棉花品级实物标准,执行《棉花品级实物标准管理办法》(见附件1~1)的规定。国储进口棉入库、出库公证检验使用中国纤维检验局制作的仿制棉花品级实物标准。
第十二条 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按照《中国纤维检验局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工作程序和检验规程(暂行)》(附件1~2)的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项目包括品级、长度、马克隆值、异性纤维、水分、杂质和重量7项。其中品级检验根据棉花成熟程度、色泽特征、轧工质量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样品在称重前逐批随机扦取,扦样数量和方法按棉花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国家储备棉入库时要逐批全部称重,按公定重量确定国家储备棉重量。
第十六条 公证检验时发现存在下列问题的棉花不得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二)含有与主体品级相邻级的棉花超过20%的或混有与主体品级相差一个级以上棉花的;
(三)掺杂使假的;
(四)混有异性纤维的;
(五)污染、水渍严重的棉包;
(六)包装及标志不符合标准的棉包;
(七)超过储备计划数量2%的部分;
(八)不符合国家储备棉其他规定的。
第十七条 经公证检验符合要求被确定入储的棉花,在等级标示处逐包加贴“国储公检”防伪标识,并由承检专业纤维检验机构逐批出具《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证书》和“国储公检”防伪标识由中国纤维检验局统一印制、编号和发放,并严格管理。
第十八条 《证书》一式八份,中国纤维检验局、承检单位、供货方、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农业发展银行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一份,承储单位二份(含随货同行证书一份)。
第十九条 《证书》是国家储备棉质量、数量的凭证;是农业发展银行、供货方、承储单位及用棉单位结算和中央财政核定补贴等事项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 《证书》是承储单位及储备库建立国家储备棉保管账、卡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样品应由承检单位妥善保管,货款结算后,入库检验样品退供货方,出库检验样品交购货方。
第二十二条 国家储备棉供货方、承储或使用单位对公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验,重量不复验。
申请复验应当在收到公证检验证书之日起7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内向原公证检验单位的上一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提出申请;逾期提出复验申请的,不予受理。
复验结果为终局检验结果。
对复验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自受理复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应出具复验结果。
第二十三条 国家储备棉复验时不重新扦取样品,仅对公证检验留样复验。
第二十四条 申请复验时,复验结果与原验结果一致的,由复验申请方缴纳检验费,具体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复验结果与原验结果不一致的,免交检验费。
第二十五条 《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出库的国家储备棉,不重新进行公证检验,按入库时的检验结果出库;超过有效期出库的国家储备棉,须重新扦样检验品级,并核实批次、件数,相应换发《证书》。
第二十六条 国家储备棉存储超过《证书》有效期因自然变异导致品级下降,造成出库检验与入库检验结果差异而产生的经济差额由中央财政承担。
第二十七条 中国纤维检验局定期汇总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公证检验情况,并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农业发展银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第二十八条 承担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必须保证工作质量。中国纤维检验局将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公证检验结果错误的予以纠正,换发证书,重新结算,并扣减承检单位检验费用;问题严重的,取消其公证检验资格,并吊销有关人员的检验员证书。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国家储备棉出口和进口棉转储时,公证检验可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同时进行抽样。出入境检验检疫依照国家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规定进行。进口棉超过一年的,不能转储。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9年9月1日起实行。
附:棉花品级实物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棉花品级实物标准是检验棉花品级的依据,对贯彻国家经济政策和技术政策,起着重要作用。为了做好棉花品级实物标准工作,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9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制订、修订和更新标准的原则
二、根据国家棉花标准(指文字标准)有关条款、品级条件及参考指标,制订或修订相应的品级实物标准。
三、鉴于实物标准容易变异,为保持原有各级的品级程度,实物标准应每年更新。
四、品级实物标准的更新,应根据上年国家基本标准的品级程度,体现更新因素的原则进行。对上年实物标准存在的缺点,征得有关部门的意见,也可作适当改进。
第三章 实物标准的制订、修订和复制
五、棉花品级实物标准分国家基本标准,国家标准和省级仿制国家标准(简称仿制标准)三种。
国家基本标准(包括相结合的籽棉、皮辊棉和锯齿棉三种)由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制订、修订和更新。中国纤维检验局制订、修订或更新的各类各级实物标准,在听取有关部门意见经研究修正后,报请国家标准局批准执行。
第四章 实物标准的仿制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单位需要的棉花品级实物标准,均使用省级仿制国家标准。仿制标准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负责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尚未建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由标准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
七、省级仿制国家标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同样作为检验棉花品级的依据,如仿制标准与国家标准的品级程度有出入时,以国家标准为准。
八、仿制标准时应选用代表性的棉样,根据国家基本标准的品级程度结合本地区棉花的外观特征进行仿制。
九、各省级仿制国家标准的基本标准由中国纤维检验局统一平衡后批准下发,作为仿制标准的依据。
仿制标准的盒子应与国家标准一致。
十、仿制标准时,为了品级程度一致,只宜集中,不宜分散。
十一、仿制的实物标准,在听取省级有关部门意见并经研究修正后报请省级标准局批准发布,同时报中国纤维检验局一套核查备案。
十二、为使国家标准和仿制标准品级程度一致起见,应采取以下措施: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仿制用各级棉样(皮辊棉)寄送中国纤维检验局统一检验和仪器测定。
2.重点产棉省在仿制标准时间,可派员携带仿制用基本标准及成品二套,去中国纤维检验局校对。
3.中国纤维检验局应采取各种形式检查仿制标准。
第五章 实物标准的保管和使用
十三、国家基本标准和省级仿制标准的基本标准均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负责保管(无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由标准局负责),为加强管理,需指定专人负责。
十四、鉴于实物标准容易变异,国家基本标准及省级仿制标准的基本标准,均应保管在低温、干燥的专用箱柜内;一般实物标准也应保管在通风、干燥、防止日晒的地方。
十五、品级实物标准,应爱护使用,防止损坏原有品级程度。
第六章 附则
十六、国家基本标准、国家标准、省级仿制国家标准使用期限为一年(自当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本年度实物标准经审批发布后,上年度实物标准即行废止。
十七、棉花品级实物标准在有效期内,发现品级程度有变异时,报请原制订部门,校对调整;如变异严重不能调整时,即予作废。
十八、棉花调出省外时,销地检验单位,以产地省(自治区)仿制标准作为检验品级的依据,如有不同意见,以国家标准为准。
十九、长绒棉品级实物标准和棉短绒实物标准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
二十、本办法由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解释。
二十一、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附:中国纤维检验局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工作程序和检验规程(暂行)
一、报验
1.国家储备棉管理部门下达的国家储备棉收储、轮换、销售、出口、进口转储计划应抄送中国纤维检验局。
2.国家储备棉入库时,就地储备由承储单位待供货方按国家计划规定的质量、数量要求备好货后,根据确定的入库时间、地点提前15天向中国纤维检验局报验;异地储备由承储单位根据到货时间、地点提前10天向中国纤维检验局报验。国家储备棉出库时,由承储单位根据确定的出库时间、地点提前10天向中国纤维检验局报验。
3.承储单位填写《国家储备棉入库公证检验申报单》(文书一)或《国家储备棉出库公证检验申报单》(文书二)报验,报验方式为电话传真。公证检验与储备管理实现计算机联网后,可通过网络进行报验。
4.入库报验棉花包装及标志必须符合棉花国家标准、批次整齐,并附有供方提供的检验证书,否则不予受理。
5.中国纤维检验局受理报验后,随即向报验方回复《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报验受理通知单》(文书三),同时向承检单位下达《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任务通知单》(文书四),并附上申报单。
6.报验方须通知供货方或承储仓库做好配合公证检验的有关工作:一是提供保证现场检验运作场地;二是准备好两台以上计量检定合格的衡重磅秤;三是安排好搬倒工作人员;四是称重前需将棉包按批堆放;五是负责扦样棉包的回包整理工作。
二、扦样
7.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样品在棉包称重前逐批扦取。入库时,就地储备的,在供货方仓库棉包称重前扦样;异地储备的,在承储仓库入库时称重前扦样。出库时,需扦取品级检验样品的,在承储仓库出库时扦样。
8.对混入其他批次的棉包应予剔除,不能扦样。
9.包装公证检验样品时要填写《国家储备棉扦样单》(文书五)放入棉样内。
10.回潮率检验样品扦样深度要达到棉包内10~15厘米深处,扦取后要立即放在密闭的铁筒内,置于背阴处。
11.扦样棉包只能开5~6道铅丝。包布撕成三角形。扦样后,应及时用铅丝对所开棉包进行简单修补,避免棉花散落,保持现场安全和整洁。
三、公量检验
(一)回潮率检验
12.每批棉花回潮率检验样品取样结束后,统一在现场无阳光直射的环境内检验回潮率。
13.回潮率检验所使用的电测器应经计量检定合格,其型号应与当地温湿度环境要求相符。现场检验只允许使用一台电测器,不用时不能打开,存放在背阴处。检验时要迅速、规范,尽量避免样品吸湿或散湿。
14.使用未标定回潮率刻度的电测器测定回潮率时,先按实测含水率加温差补偿逐样记录检验结果,批样检验结束后,计算平均含水率,再按GB/T6102.2《原棉回潮率试验方法电测器法》标准中提供的《电测含水率与电测回潮率的换算表》查表得出回潮率结果。
15.当现场温度超过仪器温差补偿范围时,回潮率检验在试验室进行。
16.逐批出具《国家储备棉回潮率检验报告单》(文书六)。
(二)含杂率检验
17.含杂率检验的取样方法及试验方法按棉花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18.含杂率检验在承检单位的实验室进行。
19.含杂率检验结束后出具《国家储备棉含杂率检验的报告单》(文书七)。
(三)称重
20.国家储备棉入库时,须进行重量检验。出库时,重量不重新进行检验,但应逐批核实批次、件数。
21.国家储备棉入库重量检验以批为单位,逐批称重、记录毛重。就地储备在供货方仓库进行;异地储备在承储仓库入库时进行。
22.国家储备棉重量检验衡器型号、规格不作统一规定,但须经计量检定合格。称重时应尽量接近衡器的最大量程。
23.称重过程中,衡器使用一段时间后需重新进行校验。
24.称重时,发现污染、水渍、异味、火烧、霉变、包装不符合标准、无唛头或刷唛不清、不全的棉包,以及混入的不同批次的棉包,应予剔除,不称重计重。
25.称重时,对缺少铅丝的棉包应按每根铅丝的实际重量及所缺根数相应扣减重量。
26.包装物重量按供货方提供的重量码单上所载明的相应重量计算。
27.称重结束后,发现称重包数与报验包数不符,按实际包数出证。
28.对因承检单位责任出现棉包漏检、重检的情况,可用该批棉包平均值进行累加或顺减处理,并征得供货方的认可。
29.现场出具《国家储备棉衡重报告单》(文书八)。
30.如供货方要求,每批棉花称重记录后、计算前,可在(文书八)备注栏签字。
四、防伪标识
31.国家储备棉入库时,无论就地储备还是异地储备,均在扦样后、称重时即逐包粘贴防伪标识(按称重顺序)。一包两识(编号相同),贴于唛头等级标示处。
32.公证检验合格的棉花,出证时应注明该批棉花所贴防伪标识的起止编号。
五、品质检验
33.品级、长度、异性纤维检验按照棉花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马克隆值检验从2000棉花年度开始实施,并按照棉花国家标准的检验规定进行。上述检验必须在承检单位的实验室内进行。
34.品级检验要综合运用色泽特征、成熟程度、轧工质量三条件,要突出成熟程度指标,避免重外观轻内质的现象发生。如遇疑难棉样可参考物理性能指标确定。
35.品级、长度、马克隆值检验要逐样记录检验结果,不能因个别样品结果差异而忽略不写。
36.实验室检验结束后,出具《国家储备棉等级检验报告单》(文书九)、《国家储备棉马克隆值检验报告单》(文书十),《国家储备棉异性纤维检验报告单》(文书十一),作出是否符合国家储备棉质量要求的检验结论。
六、出证及技术文书管理
37.经公证检验不符合国家储备棉质量、数量要求的棉花,不得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由承检单位向报验方送达《国家储备棉入库公证检验不合格棉花通知书》(文书十二)。
38.经公证检验符合国家储备棉质量、数量要求的棉花,逐批出具《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证书》(文书十三)(以下简称《证书》)。
39.在供货方仓库公证检验合格确定入储的棉花,供货方在调储过程中,要防止水浸雨淋、污染、被盗或丢失等事故发生,保证质量和数量,确保货证相符。承储仓库在储备棉到库后,应根据《证书》载明的批次、件数逐批核实,发现件数短少的,或存在水渍、污染等棉包的,应报承储单位由其通知承检单位调整《证书》,并据此结算。
40.《证书》一律由承检单位使用计算机出证。《证书》代号为12位数,前3位为出证单位代号,第4、5、6、7位为棉花年度代号(只有在每年9月1日出证时才能改变年度代号),后5位为证书编号。
41.《证书》编号按出证顺序依次递增,不能重号、空号或自行编号。
42.实际出证日期和计算机系统时间,应与法定时间一致,不能自行改变。
43.《证书》经核实后,由承检单位负责人签发,并加盖“中国纤维检验局公证检验专用章”(印章不能盖住《证书》中的数字)。
44.国家储备棉入库时,扦样后十日内(节日顺延)出证,邮发有关各方;国家储备棉出库时,需要重新扦样检验品级的,扦样后七日内(节日顺延)换发《证书》,邮发有关各方。
45.公证检验技术文书必须认真填写,字迹要工整、准确。所有文书一律不得涂改,如有涂改需重抄或在涂改处加盖印章。技术文书签字前必须认真核对。
46.每批棉花检验结束后,所有文书按批装订成册存档,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缺少。
47.承检单位应根据中国纤维检验局要求定期汇总上报《国家储备棉入库公证检验汇总表》(文书十四)、《国家储备棉出库公证检验汇总表》(文书十五)及《国家储备棉入库公证检验不合格棉花汇总表》(文书十六)。
七、复验
48.国家储备棉供货方、承储或使用单位对公证检验结果有异议提出复验的,应填写《国家储备棉复验申请单》(文书十七),受理复验的专业纤检机构应按时出具《国家储备棉复验证书》(文书十八)。
八、监督检查
49.为确保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工作质量,中国纤维检验局将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要求立即整改;对问题严重的,取消该机构的公证检验资格,吊销有关人员的检验证书。
九、附则
50.本规定由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解释。
51.本规定自1999年9月1日起实行。
附: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技术文书
目录
一、国家储备棉入库公证检验申报单
二、国家储备棉出库公证检验申报单
三、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报验受理通知单
四、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任务通知单
五、国家储备棉扦样单
六、国家储备棉回潮率检验报告单
七、国家储备棉含杂率检验报告单
八、国家储备棉衡重报告单
九、国家储备棉等级检验报告单
十、国家储备棉马克隆值检验报告单
十一、国家储备棉异性纤维检验报告单
十二、国家储备棉入库公证检验不合格棉花通知书
十三、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证书
十四、国家储备棉入库公证检验汇总表
十五、国家储备棉出库公证检验汇总表
十六、国家储备棉入库公证检验不合格棉花汇总表
十七、国家储备棉复验申请单
十八、国家储备棉复验证书
文书一
国家储备棉入库公证检验申报单
承储单位: 储备方式:就地/异地
地 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承储仓库:
地 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供货方: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合同号: 等级: 数量(吨):
检验日期: 检验地点:
印章
年 月 日
文书二
国家储备棉出库公证检验申报单
承储单位: 储备方式:就地/异地
地 址:
联系人: 电话: 邮编:
承储仓库:
地 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等 级: 数量(吨):
检验日期:
印章
年 月 日
文书三
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报验受理通知单
公司:
你公司 月 日报我局的《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公证检验
申报单》收悉,我局同意受理。本次检验工作定于 月 日在
进行。请你公司提前通知供货方或承
储仓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提供保证现场检验运作场地。
二、准备好两台以上合格磅秤并安排好搬倒工作人员。
三、每批棉花称重前需将棉包按批堆放。
印章
年 月 日
文书四
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任务通知单
纤检局(所):
月 日,我局受理了 公司《国家储备棉
(入库/出库)公证检验申报单》,本次棉花公证检验数量 吨,
检验地点: ,检验日期: 。
请你所按规定时间、要求检验、出证。
印章
年 月 日
文书五
国家储备棉扦样单
批号:
包号:
产地: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