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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14 生效日期: 2004-12-14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企[2004]58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地税企〔2004〕581号)文件精神,对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做相应修改。现将修改的内容、填报口径及要求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修改的内容: 
  (一)修改的范围:《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 
  1.《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增加项目:第3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第4行“补亏后利润额(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改为《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具体格式、填报说明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及衔接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4〕580号)文件。 
  (二)填报口径需补充、修改的内容: 
  1.《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 
  第3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税前自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税法所指亏损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按照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第4行“补亏后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填写按表内数据关系计算所得,即:4行=2-3行。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第38行“广告费”:填写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数额。 
  第63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口径同上。 
  第77行“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费用抵扣额”: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有关要求: 
  (一)各局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培训辅导工作,在重点辅导修改项目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原有项目口径的辅导,为全面提高申报表填报质量打下基础。 
  (二)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使用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附表包括《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联营、股份、中外合资、投资企业收入纳税计算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入申报表》。 
  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于2005年一季度开始使用。 
  (三)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 
  1.《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表式(略)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表式(略)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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