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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确认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权限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6-15 生效日期: 1990-06-15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哈环保字(1990)第59号文收悉。《国家环境保护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中第  条规定,“……凡属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均由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认。”其中应含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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