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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检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02 生效日期: 1999-09-30
发布部门: 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
发布文号:

江苏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商检收费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苏价费(1999)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计价格(1994)794号)第  条规定“商检机构应根据不同的检验方式向申请人收取检验费。属商检机构自验的,收取全额检验费;属商检机构会同有关单位共验的(包括组织检验),收取二分之一的检验费;属商检机构审核换证(单)的,收取四分之一的检验费”。其中,由企业检验员与商检机构一起检验的属共验,商检机构收取二分之一检验费;由企业检验员独立完成检验结果,经商检机构审核认可换证(单)的,商检机构只能收取四分之一的检验费。

  二、关于收取“最低费额”检验费问题。当商检机构会同有关单位共验(包括组织检验)所收取的二分之一检验费标准低于“最低费额”时,应按“最低费额”收费,且只能由商检机构收取一次,其它参检单位不得另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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