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民行批(1996)7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永城县设立永城市的请示》(豫政文(1993)311号)和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永城县,设立永城市(县级),以原永城县的行政区域为永城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一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永城县设立永城市的请示》(豫政文(1993)311号)和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永城县,设立永城市(县级),以原永城县的行政区域为永城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