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民行批(1998)26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荆州市江陵区设立江陵县的请示》(鄂政文[1997]68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荆州市江陵区,设立江陵县,以原江陵区的行政区域为江陵县的行政区域,县人民政府驻郝穴镇。
江陵县由荆州市管辖,其机构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
民政部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荆州市江陵区设立江陵县的请示》(鄂政文[1997]68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荆州市江陵区,设立江陵县,以原江陵区的行政区域为江陵县的行政区域,县人民政府驻郝穴镇。
江陵县由荆州市管辖,其机构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
民政部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