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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倍征排污费起算日期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8-12 生效日期: 1993-08-12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安徽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淮南矿务局潘一矿选煤厂加倍征收排污费的请示》([93]环监字4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淮南矿务局潘一矿选煤厂如确属1979年9月13日之后竣工投产、其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则应按照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发[1982]21号文第  条第二款的规定,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
  

国家环保局开发监督司
199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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