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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征收标准百分之五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9-10 生效日期: 1993-09-10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河南省洛阳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洛环字(93)93号“关于提高征收标准百分之五有关政策的请示”收悉,现就提出的问题函复如下:   1.计算提高征收标准5%额度时,公式中的基数系指各类污染物当年征收超标排污费的征收额,如:废水基数、废气基数等,应分别计征百分之五。
  2.对同一类污染物计征提高征收标准5%时,是对某一具体排污口而言,而不是对单位而言。因此,不应考虑间歇年度和污染因子问题。
  特此函复
  国家环保局开发监督司
199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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