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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地域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权属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3-16 生效日期: 1994-03-16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权属的请示》(川环发(1994)监字第04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跨地域排污单位的排污费,应由排污口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征收。
  
国家环保局、国家环保局监督管理司
1994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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