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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认定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制度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3-17 生效日期: 1994-03-17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贵州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确认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行政处罚的界定范围的请示》(黔环字[1994]00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二十六条、第 三十六条的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 二十条、第 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治污染的设施不论是未建成,还是建成经验收未达标或者未经验收,均属违反“三同时”法律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4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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