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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燃煤电厂征收排污费请示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3-21 生效日期: 1994-03-21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局监督管理司
发布文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1994年1月1日转报阜新市《关于对燃煤电厂按烟尘浓度超标倍数征收排污费适用收费标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燃煤电厂大气污染排放应执行《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一91)。
二、燃煤电厂排放烟尘超过上述标准时,应缴纳超标排污费。
三、上述收费标准仍应按照国务院国发[1982]21号文颁发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附表中生产性粉尘超标收费标准执行(即:超标排放量每公斤收费0.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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