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建管字[2004]145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今年8月23日国务院召开的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和曾培炎副总理的讲话精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部际工作协商会议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建市[2004]157号),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见附件1)。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落实建市[2004]157号文件精神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做好统计数据的填报工作。建设部信息中心已对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填报拖欠工程款数据的系统(即《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系统“拖欠款申报子系统”》)进行了功能升级,在2003年以前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调查表中增加了还款数据的统计上报功能,新增加了2004年以来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申报信息系统。请迅速通知相关施工企业按前阶段上报的2003年以前有拖欠的本地区工程项目填报还款情况(各市上报的还款数据见附件2),并填报2004年以来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原来填报的待结算工程项目,如目前已结算完毕的,可上网更新填报内容,新制定的还款计划也要上网填报。数据填报仍采取企业填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相关材料后在网上认定的方式进行。如企业对操作升级后的系统不熟悉,可从网上下载操作说明。
二、对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填报的、目前仍未完成工程结算或已完成工程结算仍未制定还款计划的本地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要列出清单,按工程项目的隶属关系上报政府,由政府督促相关建设单位限期完成结算,按照2005年年底前清还所有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期限与施工企业协商制定还款计划。
三、健全清理拖欠工程款情况统计上报制度。已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填报了拖欠工程款情况的施工企业要明确统计负责人和填报人,按隶属关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企业每半个月上网填报一次最新统计数据。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确定统计工作负责人和填报人,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附件3填写人员名单于10月20日前报省建设厅建管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施工企业填报清欠统计数据的情况。
四、对本地区今年以来,尤其是8月23日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以来,清理拖欠工程款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总结,总结内容主要包括:1、本地区清理政府拖欠项目情况,包括明确清欠责任部门、制定还款计划等情况;2、督促尚未认定拖欠数额的承发包双方尽快协商确认拖欠数额,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通过中介机构核定或通过仲裁、司法途径解决的工作情况;3、根据不同的拖欠情况分别制定具体清欠方案和落实还款资金的工作情况;4、结合本地实际提出防止产生拖欠的政策措施,制定相关法规、规章和制度,建立从源头上防止拖欠的长效机制的工作情况;5、确保今年年底前偿还2003年以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措施,以及健全劳动用工制度、规范工资支付方式等防止产生新的工资拖欠的措施。此外,还要对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填报的本地区目前已制定还款计划的政府投资拖欠工程款项目情况进行统计。请将总结和统计书面材料于10月18日前报当地政府。
附:
1.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建市[2004]157号)
2.各市上报的拖欠工程款还款情况一览表(截止至2004年8月31日)(略)
3.清理拖欠工程款统计工作负责人和填报人登记表(略)
广东省建设厅
二○○四年十月九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
建市[2004]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曾培炎副总理8月23日在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抓紧研究提出今明两年清理政府项目拖欠的计划方案,包括完成清欠的时间、工作进度、拟采取的措施等,于10月底前报国务院,同时,抄送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从今年下半年起,每季度末将清欠工作进度和完成情况报国务院,由建设部商有关部门进行审核”。为落实曾培炎副总理讲话精神,保证按国务院要求上报清欠计划和工作进展情况,请做好以下工作:
一、抓紧清理政府拖欠项目,列出清单,明确清欠责任部门,按国务院要求时间制定还款计划。
二、督促还没有认定拖欠数额的承发包双方尽快协商认定拖欠数额。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通过中介机构核定或通过仲裁、司法机构裁定。
三、根据拖欠的不同原因,分别制定具体的清欠方案,落实清欠资金。
四、从实际出发提出防止产生拖欠的政策措施,制定相应的法规,建立从源头防止拖欠的长效机制。
五、在确保在2005年春节前偿还2003年以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同时,健全劳动用工制度,规范工资支付方式,加强执法检查,防止产生新的拖欠,从10月份开始,在每月25日前将新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拖欠数额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六、请将以上工作进展情况及清理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的计划安排,于10月底前报国务院,同时抄送有关部门,清理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的计划安排要在10月25日前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报。
七、从9月份开始,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按附表1、2、3向国务院报告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同时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报《2003年以前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偿还情况调查表》、《2003年以前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偿还情况调查表》和《2004年以来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调查表》。
附件:
1、《2003年以前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偿还情况调查表》(略)
2、《2003年以前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偿还情况调查表》(略)
3、《2004年以来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调查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部际工作协商会议(代)
二○○四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