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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振动标准适用等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6-24 生效日期: 1994-06-24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黑龙江省环保局:
  你局黑环法字[1994]2号《关于环境执法中两个问题的请示》及其附件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关于农机模锻锤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振动问题,应当适用《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一88)和《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测量方法》(GB10071一88)。考虑到你局请示所称,尚志市环保局在农机厂周围居民室内监测时并无火车经过,建议可不按铁路干线两侧处理。具体执行城市区域哪一适用地带范围的振动标准,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关于居民个人使用渗井、渗坑排放废弃物的问题,在国家法律尚未作出相应规定之前,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在本辖区内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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