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收费标准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6-24 生效日期: 1994-06-24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一、总则
  1.本收费标准依据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管(1994)140号文、国家环境保护局环控(1994) 199号文和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1994)702号文制订。
  2.本收费标准适用于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管(1994)140号文件规定的各类化学品。
  3.本收费标准的收费执行机构是“国家环境保护局化学品登记中心”。

  二、收费项目与标准
  1.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外商或其代理人交纳登记费2000美元或按付款日汇率 的等值人民币。有效期5年。
  2.列入《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
  ①从国外向中国出口的外商或其代理人:每个合同交纳登记费10000美元或按付款日汇率的等值人民币。
  ②国内从国外进口者:每批进口交纳登记工本费2000元人民币。
  ③国内向国外出口者:每批出口交纳登记工本费2000元人民币。

  三、附则
  1.如果国内商贸机构的驻外机构向中国出口任何化学品,则该机构视同为外商。
  2.本项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3.本收费标准自《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施行之日起执行。
  

国家环保局
1994年6月24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