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建建字[2004]154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市政、公用)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城[2004]10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今年以来,我省一些地方相继发生多起燃气泄漏、中毒、爆炸事故,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仅春节期间,广州、东莞、梅州、珠海等市就有15人死于煤气中毒;5月至7月,广州、东莞和汕头等市分别发生一起气站燃烧恶性事故,其中,7月30日加德士能源有限公司丙烷库区发生的爆炸事故已造成4人重伤、7人轻伤。这些事故表明我省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不少薄弱环节,燃气安全管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对此,大家要保持清醒的认识。各地燃气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各地当前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立即组织开展城镇燃气安全大检查工作。对燃气厂站、销售网点、输配管网的检查,不仅要查设施硬件,还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等软件方面的检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必须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落实机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防止燃气重、特大事故发生。燃气企业要从各地已发生的燃气事故中认真吸取教训,通过举一反三,查找自身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漏洞和不足,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狠抓各项基础管理的落实工作。
二、针对当前燃气用气事故频繁发生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对燃气使用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一是要在今冬到来之前广泛宣传安全用气知识,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安全用气公益宣传活动,让广大市民悉知燃气基本常识,安全用气法定责任和义务,正确选购、安装、使用和维护燃气用具的方法,以及常见事故预防和救护措施;要及时掌握用气事故苗头、特征和动态,通报事故案例,让市民从中吸取教训,针对用气事故多发场所、大、专院校的学生宿舍,建筑工地、工厂的工人宿舍,出租屋租户等多发群体,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二是要组织燃气企业和燃气用户开展燃气用具安全使用检查与自查活动。燃气企业要对其用户安装、使用燃气热水器、胶管、钢瓶等用具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对违章安装或者使用不合格,过期失效燃气用具的用户,要提出整改建议,告知其危害的严重性及责任后果,并指导和督促用户改正;对那些拒不接受改正的用户,其隐患可能危及公众安全的,要坚决停止供气。三是要积极培育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服务市场主体,按照建设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确定的资质标准和要求,认真做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资质审批工作,逐步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服务企业纳入管理并加以规范,杜绝违章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具现象。对那些非法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经营业务并造成责任事故的,不仅要依法处罚,还要积极鼓励和帮助受害者做好维权工作,追诉其民事赔偿责任,加大其违法经营成本。四是要积极配合质监部门做好气瓶产权管理改革工作,加强对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气瓶固定充装制度不建立、不落实的经营企业,加快用户私有气瓶产权转移的步伐,大力消除违章使用不合格气瓶所带来的安全隐患。
三、加强对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切实提高生产一线员工的操作技能和素质,努力降低不安全行为的次数。力争到明年底,关键岗位的从业人员全部实现持证上岗。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城[2004]10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4年5月29日,四川省泸州市发生天然气泄漏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重伤、34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6月8日,安徽省淮北市因煤气中硫化氢严重超标导致2人中毒死亡,全市停气。上述事故暴露了城镇燃气安全生产经营和使用中还潜伏着严重隐患,燃气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着检查不到位、管理不到位、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对此,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做出了重要批示,指出城市燃气涉及千家万户,必须确保绝对安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管理,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镇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城镇燃气安全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当前城镇燃气安全管理面临的严峻形势,增强责任感,切实落实监管职责,进一步贯彻执行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规范,加强安全监督和检查,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各地要立即开展城镇燃气安全大检查工作。要加强对燃气气源厂、输配管网、用户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对老旧燃气管网以及铸铁管线、调压站、阀门井、引入管等部位的检查;加强对道路拓宽改造后与燃气管线有关的地段、燃气管线上部已改为停车厂或机动车经常通过的地段、各类建(构)筑物、物料堆放占压燃气管线地段、各种管沟与燃气管道交叉、距离较近等地段的排查。针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对个别存在不安全隐患一时整改不了的地段,要派专人看守,限期整改,彻底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要依法对违章占压燃气管道、燃气设施的建(构)筑物进行清理和拆除,消除不安全隐患,杜绝因违章占压燃气管线引发的恶性事故。
三、要加强对城镇燃气生产和经营企业的监管。对生产经营条件严格进行审查,确保供气质量和供气安全。气源生产企业和输配企业双方必须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城镇燃气气源生产企业,应完善检测手段和措施,提供符合国家有关燃气气质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气源,保证供应。城镇燃气输配企业应对接收和供用的燃气质量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与气源生产企业协商,同时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建立城镇燃气安全应急救援系统。燃气企业要加强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的管理工作,建立专业化、正规化的巡检抢修队伍,对燃气管线周围有地下空间的要重点巡视,严格遵守运行维护抢修保养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各种燃气泄漏及意外情况下的抢修预案。保证24小时值班,接到报修后必须到场检修,未查明原因不得离开现场。要建立和完善燃气管网信息管理系统,对燃气管网做到管清、管住、管好,实施有效的动态管理。逐步建立燃气管线安全评估制度,对运行多年、老化和发生过重大事故的管段必须进行评估,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运行。
五、要加大对城镇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媒体,采用多种方式和手段,宣传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有效的管理措施,及时要对重大、特大燃气事故予以曝光。燃气企业要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岗位技能,落实岗位责任。加大城镇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使广大群众了解燃气安全知识,增强自我防范意识。
各地建设及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切实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断研究燃气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探索新形势下燃气管理的特点和规律,建立长期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燃气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