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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飞艇噪声污染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2-09 生效日期: 1996-02-09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湖北省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商业广告飞艇噪声扰民处理适用法规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飞艇,因不是训练飞行,故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 三十条关于“禁止航空器在城市市区上空作超低空训练飞行”的规定。广告经营单位如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在使用飞艇的过程中,未采取控制噪声的有效措施,对城市区域环境造成噪声污染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据地方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国家环保局政策法规
199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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