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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14号)精神,根据全国药品抽验计划要求,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组织各省级药品检验所在全国范围内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部门进行抽样检验,现将结果予以公布。
本期公报分五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对上年度国家药品质量公报中公布的抽验不合格药品进行跟踪抽验及列入重点考核企业的药品进行抽验,计40个品种、61个生产单位、195个批号,其中有3个生产单位生产的3个品种、6个批号不合格(见附表一);第二部分是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验所按照抽验计划对生物制品进行抽验,计1个品种、24个生产单位、70个批号,其中2个生产单位生产的2个批号不合格(见附表二);第三部分是各省级药品检验所按照抽验计划进行抽验的部分不合格药品,计69个生产单位、110个批号(见附表三);第四部分是各省级药品检验所按照抽验计划从经营单位抽验的部分不合格药品,计57个经营单位、61个批号(见附表四);第五部分是假冒药品,计24个标示品种、28个标示生产单位、36个标示批号(见附表五)。
对公报中附表一、二、三、四的不合格药品,各地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第 三十四条、第 五十一条规定按劣药进行查处,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也将继续进行跟踪抽样检验。对于公报中附表五的假冒药品,各地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第 三十三条、第 五十条规定,对被抽样单位、购销途径中的经营单位按经营或使用假药进行查处,对尚未查清的应查清其假药的来源。查处结果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附表一: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抽验结果(药品)汇总表
附表二: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抽验结果(生物制品)汇总表
附表三:下列生产单位生产的药品为劣药
附表四:下列经营单位经营的药品为劣药
附表五:经核查,下列标示生产单位的标示药品为假冒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