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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低中放废物处置场建设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5-09 生效日期: 1996-05-09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监[1996]435号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明确低中放废物处置场建设有关问题的函》(核总安发[1996]4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我国中、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的环境政策的通知》(国发[1992]45号)精神,区域性低中放废物处理场系“国家中、低放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实质上是一项环保工程。

  二、各废物产生单位作为废物处置场的用户,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应承担交纳处置费用(大型核设施应预交部分处置费,作为处置场建设的启动资金)的义务。废物处置费由废物处置场营运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中核总清原环境工程公司作为中国核工业总公司组建的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置工作的专业公司,在组织上应独立于放射性废物产生单位,在管理上应按国家有关法规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置场的选址、建造和运营,履行业主职责。

 
国家环保局
199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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