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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建设局、城管(公用)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桥梁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04]17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同时,尽快组织人员对管辖范围内的桥梁、及对桥梁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检查内容
1、所辖桥梁的安全状况和基本建设程序的合法性;
2、建设部令118号《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河北省市政设施完好标准及检验评定办法》贯彻落实情况和城市桥梁档案系统、桥梁检测评估制度的建立情况;
3、城市桥梁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具体要求
除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桥梁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检查外,各市还应加强以下两方面的工作:一是进一步完善城市桥梁档案系统。在检查过程中要对所有桥梁的外观、警示标志、周边环境进行拍照存档,作为桥梁档案的组成部分; 二是建立健全城市桥梁检测评估制度。对于使用年限超过10年的桥梁,要委托具有专业检测资格的单位进行动、静荷载检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桥梁安全。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影响桥梁安全使用的,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时间安排
2004年11月20日前,各市完成自检。11月21日~11月30日省建设厅将组织人员对重点城市进行抽查。各市完成自检后,将检查情况书面报省建设厅。
联系人:王哲,电话:0311-7904132,传真:0311-7879435。
附件: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桥梁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四年十一月九日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桥梁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质[2004]17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
2004年6月10日,辽宁省盘锦市田庄台辽河大桥发生坍塌事故,国务院领导对此作出重要批示,建设部、交通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田庄台辽河大桥“6.10”坍塌事故进行调查。田庄台辽河大桥“6.10”坍塌事故教训深刻,暴露出桥梁管理工作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市政桥梁管理单位一定要引以为鉴,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强化市政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城市桥梁工程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城市桥梁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发现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或实体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责令改正,并重新组织验收。
二、建立健全检测评估体系,认真做好排查工作。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市政桥梁管理单位要认真贯彻《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建立健全城市桥梁检测评估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已竣工投入使用的城市桥梁,特别是老桥、荷载标准较低和存在隐患的城市桥梁,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并按照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检测评估。对不能达到相应道路荷载等级承载能力的桥梁,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设置警示标志。同时,加强对超限超载车辆过桥的监管力度,确保城市桥梁工程的使用安全。
三、认真做好城市桥梁的养护维修工作。各地要加大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资金投入,建设主管部门及市政桥梁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完善城市桥梁的使用管理工作,并按运行周期做好养护维修工作。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市政桥梁管理单位,应将检查情况于2004年12月15日前报我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