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豫劳社[2004]4号
为了切实加强对各项社保基金的监管,完善相关制衡机制,促进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社保基金管理权要高度集中,实行一把手责任制。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是社保基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经办机构选择基金存储金融机构、开设银行帐户以及除列入正常计划外的基金支出、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把关。未经主要领导批准,任何经办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二、清理整顿基金帐户,严格基金帐户管理,严禁在国家规定以外的金融机构开设基金帐户和存放基金。2004年4月底以前,各经办机构要将现有银行帐户和存款情况列表上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班子专题研究,对存在问题及时纠正,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一律取消,需要保留的必须规范管理。清理整顿情况于4月30日前报同级基金监督和纪检监察部门备案。今后凡新开基金帐户或帐户变动,必须经社保基金监督机构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同意,报主要领导批准后,再到相关部门办理开户手续。
三、严格基金管理规定,确保基金安全。要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社保基金的征缴、支出和管理。任何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员不得采用以物抵费、协议缴费等形式,违规征收社会保险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借支社保基金。如特殊情况需要收取承兑汇票的,必须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同意,并采取切实有效的管理办法。
四、严格社保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财务管理上要做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手续完备,公开透明。严禁设帐外帐,公款私存或设小金库。要确保结存资金最大限度地实现保值增值,严禁将基金存储收益为个人或小团体谋福利。
五、严禁社保经办机构经商办企业。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不准开办经营性公司,不得采取挂靠、参股等形式参与一些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凡已经开办公司或挂靠、参股的,务必于今年4月底以前一律撤消或脱钩,并停止一切与经营有关的活动。
六、严肃纪律,加大对社保基金问题和案件的查处力度。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规定,主要责任人要首先予以免职,再按有关规定立案查处。造成基金流失和损失的,省厅将从中央和省级财政的转移支付资金中如数扣除。今后对发生的社保基金案件,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对查处不力的地方和单位,厅基金监督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向当地党委和政府出具监察建议书,以促其解决。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