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4]5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重庆市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3〕488号)要求,结合重庆市汽车市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我市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重庆市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市商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交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和市质监局组织实施。成立重庆市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上述各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协调小组统一协调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商委承担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整治的重点范围
(一)重庆市辖区内所有生产汽车配件的企业;
(二)各汽车配件专业市场、销售企业;
(三)各汽车维修企业(个体维修户);
(四)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鉴定评估机构、置换公司、经纪人公司及经纪人;
(五)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回收拆解企业。
三、职责分工
(一)市商委牵头制定实施方案,负责发布专项整治公告、协调日常工作、向国家部际协调小组报送信息和工作总结,并牵头清理整顿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
(二)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清理汽车市场地方保护和市场封锁的政策及规定,提出修改、废止意见。
(三)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牵头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等违法行为,规范配件市场秩序。
(四)市交委牵头清理整顿和规范汽车维修市场,加快完善适应新形势要求的汽车维修管理办法。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阶段(2004年3月中旬-3月底)。成立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及办公室,确定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制定整治实施方案,各牵头部门制定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为整治实施和督查指导阶段(2004年4月-5月中旬)。各区县(自治县、市)全面开展整治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经常性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2004年5月中旬-5月底)。各牵头部门于5月底前完成检查、验收工作,并将验收情况报协调小组。市商委负责收集、汇总全市的专项整治情况,6月底前完成总结报告的起草工作,报协调小组审定后报国家部际协调小组。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长期性和复杂性,正确处理阶段性任务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的关系和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与日常监督的关系。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加强领导,求真务实,将整治工作稳步向前推进。
(二)切实加大治本力度。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同时,要研究下一步加强汽车贸易行业管理的意见,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制定汽车贸易法规的建议,促进我市汽车贸易、服务业合理布局,调整结构,提高汽车贸易及服务水平;推动汽车及其配件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改善产品质量及服务质量;引导市场主体建立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和依法纳税的自律机制,促进汽车市场快速健康发展。
(三)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权限,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开展整治工作,杜绝随意执法,执法扰民的现象。对查获的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等违法案件要及时查处,涉嫌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达到相当规模,已发展为区域性问题或发生假冒伪劣汽车配件致人伤亡等重大事件的,对汽车市场整治工作不力,敷衍塞责,不能限期扭转局面的,监察机关要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加强对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支持、包庇和纵容违法行为。
(四)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部门要全力合作,密切配合,务求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在整治过程中,办公室每半月召开一次工作会沟通情况,按月向协调小组报告工作。
(五)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多层面地宣传整治情况,及时曝光查处的违法案件,跟踪报道大案要案,公告经清理整顿依法取缔和注销的企业和市场以及质量抽查不合格产品,宣传名优产品和规范经营的典型市场,综合报道阶段性整治情况。同时,设立举报电话,发动社会监督;引导和鼓励消费者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和犯罪行为进行举报,确保我市汽车市场的健康发展。
(六)及时沟通,强化信息报送。各部门应加强专项整治工作信息沟通与交流,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做好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信息的收集、报送工作,各项整治工作牵头单位每月25日前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的信息、数据、整治情况及难点问题。
附件:
1.重庆市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重庆市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职责分工表
3.重庆市汽车市场专项整治情况月报表(略)
4.重庆市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大案要案报告表(略)
附件1:
重庆市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机构协调小组
工作职务
组长张明树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秦文武市商业委员会主任
黄伟市商业委员会副主任
熊贤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唐昌勤市公安局副局长
杜黎明市监察局副局长
陈大炜市财政局副局长
陈文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肖邦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于智广市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邹凌嘉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张晓晖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副书记
主任(兼)黄伟市商业委员会副主任
副主任袁聿超市商业委员会市场处处长
成员张昆市商业委员会特商处处长
李小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处处长
陈江渝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总队长
曹洪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科员
程家庆市财政局综合处处长
雷仕勇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局长
周晓露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处副处长
高岷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处处长
彭世高市质量技术监督监处副处长
夏志洪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处长
附件2:
重庆市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职责分工表
牵头单位会同单位主要职责
市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交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牵头组织实施全市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组织成立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加强汽车配件行业管理,收集、报送整治工作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坚决取消汽车市场地方保护和市场封锁的政策及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方封锁的规定》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认真清理和废除对非本地生产汽车的销售和使用等歧视性政策及规定。对非本地生产汽车销售和使用等歧视政策及规定要边清理边废止。
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等违法犯罪活动,规范配件市场秩序。依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汽车配件强制性标准,对汽车玻璃、安全带、刹车片、刹车管、灯具、后视镜等安全配件生产、销售企业及其市场等进行清理整顿。从源头抓起,市质检局牵头依法从严查处生产假冒伪劣汽车配件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规范生产领域内配件市场秩序。市工商局牵头依法从严查处在销售和经营性服务中使用假冒伪劣汽车配件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规范流通领域内的配件市场秩序。工商、质监部门要加强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和在经营性服务中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汽车配件产品。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税务部门要对虚假申报、违法使用发票等行为依法查处。
市交委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清理整顿和规范汽车维修市场。结合对汽车配件市场的整顿,进一步深化汽车维修市场的整顿工作。交通部门要对汽车维修企业生产经营条件进行全面检查,对达不到开业条件的汽车维修企业要责令整改,逾期仍不达标的,要取消经营许可,加快完善适应新形势要求的汽车维修管理办法。公安机关要严厉查处伪造、未经许可更改汽车发动机号、车架号和涂改车身颜色的违法犯罪行为。交通、工商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依法查处无证无照和超范围经营以及不按技术规范作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发改委要依法查处不明码标价、利用虚假或容易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等价格违法行为。税务部门要依法查处虚假申报、违法使用发票等行为。
市商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清理整治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进一步深化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对不具备规定条件、审批手续不齐、有违规违法经营行为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要责令在2004年4月10日前完成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予以关闭。工商部门对非法设立、无场地、无资金和无专业人员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要依法取缔。加强对旧机动车交易凭证的检查,严禁非法车辆流入市场。坚决打击强买强卖、欺诈交易等违法中介行为,规范旧机动车中介活动。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要认真清理并取缔旧机动车交易中不合法和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查处乱收费行为。发改委要加强对旧机动车交易中乱收费和价格垄断行为的查处。税务部门要依法查处旧机动车交易中虚假申报、违法使用发票等行为。市商委要认真履行旧机动车流通行业管理职能,做好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准入等工作。清理整顿期间暂停批建新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和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
市商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清理整顿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依据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及企业进行清理和规范,重点检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回收和拆解后报废汽车及总成流向等情况,严厉打击倒卖报废汽车及其总成等违法犯罪活动。工商部门要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行为加强监督,依法查处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部件或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行为;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回收报废汽车的企业和个人,或以各种形式出现的报废汽车拆解市场,应在商委、公安、质监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坚决予以取缔。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治安状况的监督检查,堵塞销赃渠道。税务部门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并追缴免征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