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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厅、省建设厅关于2003年度实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评价情况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19 生效日期: 2004-03-19
发布部门: 广东省公安厅、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粤公通字[2004]51号
各市、县公安局、建设局: 
  2003年11月27日至12月5日,省公安厅、建设厅组织8个工作组,对广州、深圳、珠海等50个城市实施“畅通工程”工作进行评价。从检查评价的情况看,各地公安、建设等部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建设部实施“畅通工程”总体方案,坚持建管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理顺管理体制,强化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设施和交通管理基础设施,加大对交通环境的综合整治力度,城市交通管理水平普遍有所提高。通过初评和公安部、建设部专家组的复评,我省实施畅通工程的50个城市中2个城市达到一等管理水平,3个城市达到二等管理水平,24个城市达到三等管理水平,20个城市达到四等管理水平,1个城市等外管理水平。现将评价情况通报如下: 
  一、一等管理水平城市: 
  珠海、中山市 
  二、二等管理水平城市: 
  深圳、广州、佛山市 
  三、三等管理水平城市: 
  江门、东莞、惠州、汕头、韶关、湛江、肇庆、梅州、汕尾、河源、阳江、清远、潮州、茂名、德庆(县)、高要、四会、开平、鹤山、兴宁、英德、南雄、恩平、佛冈(县) 
  四、四等管理水平城市: 
  揭阳、云浮、增城、乐昌、廉江、吴川、台山、高州、化州、信宜、惠东、博罗、海丰、阳春、清新、连州、普宁、罗定、从化、雷州 
  五、等外管理水平城市: 
  陆丰市(县级市)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建设厅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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