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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20 生效日期: 2004-03-20
发布部门: 东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东府[2004]30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正式施行。为了确保行政许可法在我市的贯彻实施,根据省政府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会议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下一步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学习和培训 
  (一)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等媒体,对行政许可法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我市贯彻实施准备工作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报道,使广大市民熟悉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了解自己享有的各项权利,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 
  (二)在四五普法计划中增加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和普及教育内容,并作为今年普法工作的重点。具体工作由市普法办负责。 
  (三)各镇区、各部门的负责同志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行政许可法,并通过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好本单位的学习活动,使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都能了解、掌握这部法律。各镇区、各部门要对从事行政许可清理以及具体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集中进行培训。 
  二、关于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 
  (一)各镇区、各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根据《关于清理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工作方案》(东府[2004]5号)的具体布置,对于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都要取消;对于在法律法规已设定行政许可条件之外增加审批条件的也要取消。 
  各镇区、各部门制定的规定,本市规范性文件没有上位法依据设定了行政许可事项的,自2004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二)各镇区、各部门要对照国务院部门、省政府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作出相应处理,做好衔接工作。此项工作由市审改办负责监督实施。 
  (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市府法制局负责牵头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汇总复核后上报市政府。本市规定有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由市府法制局提出修改或废止的意见,按规定程序修改或废止。此项工作必须在3月底以前完成。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本市规范性文件不得再设定行政许可。因取消规范性文件原设定的行政许可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对可能出现的管理脱节等情况做出评估,制定相应处理预案。因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设立条件被废止或取消的行政许可,但仍应由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管理的事项,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行政管理替代机制和手段,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三、关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 
  各镇区、各部门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并根据国务院对行政审批项目处理决定,抓紧清理现行各类行政许可的实施机构。这项工作由市机编办牵头负责,并于4月底前完成。 
  (一)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改为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 
  (二)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 
  (三)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该行政机关应当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自行政许可法实施之日起,凡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四)由于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责调整导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生变化的,按照新的部门职责分工,由履行该职责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 
  清理后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名单由市政府对外公布。 
  四、关于配套制度建设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要建立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必须建立行政许可公示制度、办理期限制度、“窗口式”办公制度、统一办理和联合办理制度、集中办理制度、定期评估制度、举报控告受理制度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要建立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 
  (四)建立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行为的行政监察,对违反行政许可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此项工作由市监察部门牵头负责。 
  以上制度要在2004年6月30日前制定并予以公布。 
  五、关于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一)各镇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各项准备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监察部门要建立举报监察制度,通过行政监察等法定程序,依法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行政许可法的情况,加强完善有关监督投诉机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设。 
  (三)2004年5月底以前,对各镇区、各部门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是审批项目调整的后续工作落实情况。具体由市审改办组织实施。 
  (四)市府法制局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发现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要依法作出处理。 
  (五)市物价部门要制定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清理方案,对全市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重新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于2004年6月30日之前予以公告。 
  六、关于实施行政许可的保障 
  (一)镇区政府和市政府所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组织做好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机构编制工作部门要根据我市第三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行政许可项目的调整情况及行政许可法实施前的清理工作结果,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机构职能和人员编制适时进行调整,保证机构精简。 
  七、完善电子政务 
  进一步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各镇区、各部门要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进政府的组织和管理,及时把政府决策、服务程序、办事方法向社会公布,积极实施网上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办理方式,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公共服务。此项工作由市审改办协调、实施,市信息中心提供相关的技术保障和技能培训。 
  各镇区、各部门对行政许可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清理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工作领导小组反映。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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