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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部分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派财务总监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25 生效日期: 2004-03-25
发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发[2004]17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受派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单位的财务会计监督,合理使用建设资金,充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向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长春市伊通河改造及风光带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派财务总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财务总监是按规定程序产生,受政府委派,对受派单位财务和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控的高级财务会计管理人员,由财政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代市政府委派。 
  二、市财政局要在总结委派财务总监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和做好对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委派财务总监工作;有关部门和受派单位要加强协调与配合,保证委派工作顺利进行。 
  三、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受派项目单位要对财务总监履行职责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条件。有关部门在受理受派单位的重大事项报告时,应征求财务总监的意见。 
  四、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岗位职责、职务任免、工作待遇、组织管理、工资福利、考核奖惩等事项,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市属国有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委派财务总监的通知》(长府发〔2001〕13号)规定执行。财务总监与项目办副主任同等待遇。 
  五、财务总监履行职责的报告制度和联签制度,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财务总监报告制度暂行规定和长春市财务总监与总经理联签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长府办发〔2001〕31号)执行。财务总监与项目办主任实行联审联签。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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