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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收取核安全技术审评费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05 生效日期: 2001-04-05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财综[2001]21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你局《关于申请收取核安全技术审评费的函》(环函[2000]3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
  一、为了保证核设施安全审评工作的开展,提高我国的核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同意你局收取核安全技术审评费。收费对象为核电厂和核燃料元件生产厂。

  二、核安全技术审评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核安全技术审评费支出使用范围包括:(一)核设施安全技术审评工作中的业务经费开支;(二)核安全技术审评工作人员经费开支;(三)建立核安全实验室,购置计算机和测量、监测等设备,开发计算机软件和建立信息系统支出;(四)国际技术合作和交流,技术人员培训和引进国外技术开支;(五)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四、你局应到国家计委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到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购领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核安全技术审评费收入,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9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上缴中央总金库,支出由你局按财政部批准的预算以及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

  六、你局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执行,加强财务会计核算,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核安全技术审评费的收费期限暂定为2年,收费期满后,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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