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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市直企业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14 生效日期: 2004-07-14
发布部门: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发布文号: 汕劳社[2004]81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中共汕头市委办公室、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市直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汕市办[2001]1号)和汕头市人事局《关于200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有关问题的通知》(汕人薪[2003]145号)精神,现将增加市直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2003年9月30日前办理离休手续的离休干部从2003年10月1日起,按照以下办法增加离休费。 
  (一)执行企业工资制度的离休干部,按以下标准执行: 
  1、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和副厅级离休干部每人月增发60元; 
  2、正处级离休干部每人月增发50元; 
  3、副处级及以下离休干部每人月增发40元。 
  (二)企业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离休干部,按汕人薪[2003]145号规定标准增加离休费。 
  二、增加离休干部离休费所需经费,按照汕市办[2001]1号文规定执行。 
  三、各区县企业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可参照汕人薪[2003]145号文规定执行。 
  四、各企业可迳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申报和拨付手续。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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