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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16 生效日期: 2004-07-16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4]6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建立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督导评估目的和意义 
  建立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是促进县(市、区)政府加快区域性教育事业发展,推进县(市、区)政府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建立省、市政府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机制,巩固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切实提高县级政府教育工作水平和各类学校教育质量,对推动区域性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其他各类教育的整体协调发展,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加快实现建设教育强省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督导评估内容和对象 
  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内容按国办发[2004]8号文件确定的领导职责、教育经费投入、办学条件、教师队伍建设、教育管理、教育发展6个方面指标进行。对义务教育发展水平的督导评估,以“两类新三片”规划实施的评估验收结果为主要依据。为便于实际操作,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辽宁省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详见附件)。 
  督导评估实行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相结合,评估结果分为四个等级,获总分90%以上为优秀,80%-89%为良好,60%-79%为合格,60%以下为不合格。督导评估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定为不合格等级: 
  1.因决策失误未能按期实现义务教育“两类新三片”规划年度目标; 
  2.经常性财政经费增长而教育经费投入未做到“三个增长”; 
  3.教师工资未能由县统筹按国家要求发放或低于当地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标准; 
  4.农村中小学校长、教师管理权未上收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5.存在学校乱收费和向中小学乱摊派问题; 
  6.农村初中学生年辍学率超过规定标准; 
  7.挪用、侵占、截留义务教育或其他教育款项; 
  8.玩忽职守造成师生伤亡事故。 
  督导评估对象包括全省所有的县、县级市、区政府和管理学校达到一定规模并单独管理的各类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其有关职能部门。 
  三、督导评估程序和结果 
  督导评估要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坚持鉴定性评估和发展性评估相结合,坚持经常性检查和综合性督导评估相结合,重在落实责任,推动工作。督导评估的程序是: 
  1.县级自评。县级政府根据任期内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按照省政府制定的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每年进行自我评估,评估结果分别上报省、市政府及政府教育督导团(室)。 
  2.市级初评。市政府及教育督导等部门每年根据县级政府教育工作自评报告,组织市督学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所有县级政府进行初步督导评估,初评结果报省政府及省政府教育督导团。 
  3.省级评估。省政府根据县级政府自评报告和市级政府初评报告,组织省政府督学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每5年对全省所有县级政府进行一轮综合性的教育工作督导评估。 
  4.反馈报告。省级督导评估结果及时向被督导评估的县级政府反馈,经省政府领导审定后在全省公开发布并上报国家教育督导团。 
  督导评估结果列入县级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有关项目立项、专项拨款、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省、市政府对获得优秀等级的县(市、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要及时促其改进;对问题严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建立督导评估报告定期公报制度,向社会公布督导评估结果,并接受群众监督。 
  四、督导评估组织和领导 
  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工作在省、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各有关职能部门参加,教育督导部门具体实施。 
  上述督导评估内容作为对县级政府任期内的教育工作综合性督导评估内容。市政府要根据省政府的要求,每年具体组织对所属县(市、区)的督导检查。省政府每年将确定年度重点督查内容,对各市按比例抽查部分县(市、区),并公布评定等级结果。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本督导评估实施方案由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负责解释。 
  附件:辽宁省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略) 
   
 
省教育厅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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