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地税发[2004]102号
各基层局:
目前,我市公路货物运输普遍存在流转税计税依据定额偏低、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偏高、各地区综合征收率及税种征收范围不统一、承包承租和挂靠货运车辆税款流失严重等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加强税收征管,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个体、承包承租和挂靠货物运输车辆有关税收事宜调整、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体、承包承租车辆和挂靠车辆从事货物运输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一)个体货物运输车辆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从事公路货物运输的个人或个体户为营业税“交通运输业”纳税义务人,一人或同一个体户同时拥有多辆货运车辆的以实际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个人为“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二)承包承租和挂靠货运车辆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确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为营业税“交通运输业至陆路运输业”的纳税义务人;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以承包方、承租方、挂靠人为营业税“交通运输业至陆路运输业”的纳税义务人,出租、出包方为营业税“服务业至租赁业”的纳税义务人。
1、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利益分配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利润为基础。
承租、承包方承包运输车辆后再转租、转包给他人从事运输经营的,以最终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经营者为“交通运输业至陆路运输业”的纳税义务人,以转租、转包方为营业税“服务业至租赁业”的纳税义务人。
二、关于个体、承包承租和挂靠车辆从事货物运输税款的征收方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三十五条之规定,对不能准确核算经营收入和所得的个体、承包承租和挂靠货运车辆实行核定征收。
对能够准确核算经营收入和所得的个体、承包承租和挂靠货运车辆实行查实征收。
三、关于个体、承包承租和挂靠车辆从事货物运输应缴纳的流转税、印花税
(一)计税依据
1.个体货运车辆流转税、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核定征收的个体货运车辆流转税、印花税计税依据由3吨以下车辆1,800元/吨月,3吨(含3吨)以上车辆1,200元/吨月,调整为1吨(含1吨)以下车辆3,200元/月辆,1吨以上车辆每增加1吨增加1,600元/月。如果纳税人当月开具的运输业专用发票金额大于上述定额的,按照开票金额确定当月收入。
2.承包承租和挂靠车辆流转税、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为营业税“交通运输业至陆路运输业”纳税义务人的货运车辆,流转税、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际营运收入;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为营业税“服务业至租赁业(其他服务业)”纳税义务人的,流转税计税依据为按约定应取得的租金(承包)收入或管理费收入;以承包方、承租方、挂靠人为营业税“交通运输业至陆路运输业”纳税义务人的货运车辆,流转税、印花税计税依据执行个体货运车辆月收入定额标准。
(二)适用税率
个体、以承包方、承租方、挂靠人为营业税“交通运输业至陆路运输业”纳税义务人的承包承租和挂靠货运车辆取得的营运收入适用综合征收率。综合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38%(其中:营业税税率3%,城市建设维护税征收率0.21%,教育费附加征收率0.09%,地方教育费征收率0.03%,印花税附征率0.05%);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为营业税“交通运输业至陆路运输业”纳税义务人的承包承租和挂靠货运车辆取得的营运收入适用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印花税税率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为营业税“服务业至租赁业(其他服务业)”纳税义务人的,营业税税率为5%。
四、关于个体、承包承租和挂靠车辆从事货物运输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一)适用税目
1.个体货运车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适用税目
从事个体货运的纳税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受雇于个体货运雇主的雇员,个人所得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
2.承包承租和挂靠货运车辆营运人员的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
凡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为营业税“交通运输业至陆路运输业”纳税义务人的,营运人员属于受雇于企业的雇员,个人所得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凡以承包方、承租方、挂靠人为营业税“交通运输业至陆路运输业”纳税义务人的车主,应按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计算办法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计算办法.;受雇于车主的雇员,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
(二)适用应税所得率和税率
从事个体货运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由实行定率附征,调整为执行统一的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为9%;以承包方、承租方、挂靠人为营业税“交通运输业至陆路运输业”纳税义务人的车主,个人所得税执行统一的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为6%。
个体货运车辆在代开具运输业专用发票时,一律按照3.3%预征个人所得税。
(三)计算方法
1.从事个体货运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大地税函[2004]1号)规定,对个体运输户个人所得税实行开票预征、按月结算、年终汇算的征收方式,当月多缴税额在以后月份抵扣,年终未抵扣的余额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退税。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开票预征计算公式:
代开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额=每次开具的运输业专用发票金额×3.3%
(2)月(1-11月份)结算公式:
① 月开具的运输业专用发票金额不超过收入定额的
本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本月营运收入×12×9%×个人所得税税率-速算扣除数}/12
本月营运收入=核定的月收入定额
本月应补(待抵扣)的个人所得税金额=本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本月预征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前期未抵扣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② 月开具的运输业专用发票金额超过收入定额的
本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本月营运收入×12×9%×个人所得税税率-速算扣除数}/12
本月营运收入= 本月开具的运输业专用发票金额合计
本月待抵扣的个人所得税金额=本月预征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本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前期未抵扣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3)年终(12月份)汇算公式
本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本年营运收入×9%×个人所得税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年营运收入=∑月营运收入
本年应补(退)的个人所得税金额=本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本年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月结算公式每年1-11月份适用,年终汇算公式每年12月份适用,核定的月收入定额为个体货运车辆流转税、印花税的月计税依据。
2.按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车主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与从事个体货运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相同。
(四)退税问题
从事个体货运纳税人年终需退税的,凭年终汇算的《货物运输车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年)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五、税款缴纳方法
个体、以承包方、承租方、挂靠人为营业税“交通运输业至陆路运输业”纳税义务人的,其应缴纳的流转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实行委托征收或由纳税人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或由代开运输业专用发票人代收代缴。
六、税收优惠
凡按“交通运输业至陆路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个人或个体工商业户,如依现行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应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在从事此项经营业务开始前,到所在地主管地税征收管理分局、地方税务局进行税收优惠审核审批,经批准给予享受税收政策优惠的个人或个体工商业户,可按规定免予征收营业税及附征税费和个人所得税(包括预征部分)。
各地税征收管理分局、地方税务局应对给予了税收政策优惠的从事运输业务的纳税人加强监控管理,以避免虚开或代开交通运输业发票的行为发生。
七、工作要求
(一)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
个体、承包承租和挂靠货运车辆计税依据、综合附征率和征收方式等政策的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此次调整,对公平税负,整顿税收秩序,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意义重大。因此,主管税务机关应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并及时将计税依据、税款计算方法、税款征收方式等内容向纳税人公告。委托代征单位应以宣传板、宣传单等形式及时将有关规定通知到每一个被代征纳税人。
(二)进一步明确代征单位的工作职责
委托代征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准确核算代征车辆的收入定额和发票开具金额、应征、已征、未征、应退、待抵扣税款和滞纳金明细,按月逐户进行月结算,年终汇算,按月向纳税人出具《货物运输车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年)申报表》。
(三)做好个体专用车辆征税调整工作
我市现共有个体专用车辆172台,主要从事工程施工。个体专用车辆适用的计税收入定额和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由负责征管的各基层局进行调研后,根据本通知有关规定精神进行调整。
八、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货物运输车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年)申报表(略)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