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重庆市电力公司,重庆市建设投资公司,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重庆市居民生活电价的通知》[2004]1338号)要求,现将重庆电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调整通知如下:
一、电价调整水平: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3.1分(具体价格见附表)。
二、执行范围:重庆市电力公司供电区域和与重庆市电力公司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的潼南、武隆、南川、永川、巴南、大足、綦江、江津、合川、城口、铜梁、巫溪、开县等13个区县(自治县、市)。万州区、奉节县此次同步执行重庆市电力公司居民生活电价。其余区县电力公司暂不实行同价,其电网销售电价调整文件另文下达,若该部分区县与重庆市电力公司体制改革完成后,即与重庆市电力公司实行同网同价。
三、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04年8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四、对实行双月抄表的居民用电量,8月份抄见电量50%执行新电价,50%按原电价执行。
附件:
1、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2、重庆市电网趸售电价表
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用电分类电度电价(元/千瓦时)基本电价
1千伏1-1035-110110220千伏最大需量变压器容量
以下千伏千伏千伏及以上(元/千瓦/月)(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0.4630.4630.463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0.7020.6870.672
三、商业用电0.7950.7800.765
四、非普工业用电0.5710.5560.541
其中:中、小化肥用电0.2900.2800.270
五、大工业用电0.4610.4410.4260.41624.0016.00
其中:1、电炉铁合金、电解烧0.3970.3770.3620.35224.0016.00
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
电炉黄磷
2、电石0.3870.3670.3520.34224.0016.00
3、中、小化肥0.2040.1890.1790.17421.0014.00
4、电解铝0.4370.4170.4020.39224.0016.00
六、农业生产用电0.4220.4120.402
七、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0.1900.1800.170
注:
1、上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三峡基金每千瓦时7厘,农网还贷资金每千瓦时2分;除农业生产、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具体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2分,非居民照明用电、商业用电每千瓦时3.84分,非普工业、大工业用电每千瓦时2.2分(其中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电石、中小化肥用电每千瓦时1分)。
2、已下放地方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抗灾救灾用电和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附件二:
重庆市电网趸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县级趸售县级以下趸售
1-10千伏35千伏及以上1-10千伏35千伏及以上
一、居民生活用电0.2890.2890.3290.329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0.4920.4890.5320.529
三、商业用电0.5730.5700.6130.610
四、工业、非工业用电0.4050.3910.4350.421
五、农业生产用电0.3250.3150.3450.335
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0.1200.1150.1200.115
注:
1、上表所列价格,县级趸售电价只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县级以下趸售电价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农网还贷资金。
2、趸售电量除农业生产、农业排灌用电外,其他各类用电仍在价外收取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具体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2分、非居民照明、商业用电每千瓦时3.84分,非普工业用电每千瓦时2.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