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政发[2004]075号
为进一步改善滨海新区的环境面貌,决定在滨海新区继续清理整顿煤炭仓储场,并加强对煤炭运输车辆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坐落在滨海新区及周边地区,对新区环境造成污染的煤炭仓储场、煤炭运输码头,均为清理整顿的对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和不符合滨海新区规划以及天津港“南散北集”码头功能布局规划的煤炭仓储场、煤炭运输码头进行清理,限期停储和作业。对拒不执行的,依照上述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直至关闭。
二、上述被责令停储的煤炭仓储场在清理整顿和预备停储的限期内,应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加强对煤炭加工、堆存、装卸的管理,努力减少污染,力争做到基本无扬尘作业。
三、凡在滨海新区从事煤炭运输的本市机动车辆、外省市在滨海新区从事短途运输的车辆和集港车辆,必须按照《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封闭运输,并按照天津市公安交管部门确定的滨海新区煤炭运输通道行驶。违反者将根据上述法规进行处罚。
四、外省市长途煤炭运输车辆进入滨海新区要严密苫盖、捆绑,严防撒漏;要按照天津市公安交管部门确定的煤炭运输通道行驶。对违反者将根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公安交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本通告由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各有关方面要相互配合。对妨碍执行本通告、无理取闹、辱骂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四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