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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20 生效日期: 2004-08-20
发布部门: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5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 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3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屋装修有开凿墙体或楼地面、扩大或移动门窗位置、拆改非承重结构、增设房屋分隔结构、增大房屋使用荷载、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外观等涉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在装修前将装修项目、装修部位、装修时间等内容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告知当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 
  二、第八条修改为:“房屋装修工程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装修工程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按规定向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删去第九条。 
  四、第十条第二款改为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房屋装修确需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或承重结构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提供原设计单位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装修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改为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非住宅房屋装修时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与白蚁防治机构签订白蚁预防合同。住宅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与白蚁防治机构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六、删去第十三条。 
  七、第十七条第二款改为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取得国家规定的房屋安全鉴定资格证书。” 
  八、删去第三十三条。 
  九、删去第三十六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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