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环发[1999]110号
x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环保设施现场检查有关问题的请示》(闽环保[1999]法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四十八条规定,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原国家环保局发布的《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第 十 条规定,环境监理人员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现场进行调查、采样并查阅有关技术资料”。
因此,环境监理人员在对排污单位的污染处理设施进行检查时,有权按照规范现场采集样品。现场采集的样品,经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测机构分析,分析结果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199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