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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同意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调整区域范围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08 生效日期: 1999-01-08
发布部门: 科学技术部
发布文号: 国科发高字(1999)00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函(1998)6号“关于调整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区域范围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们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在不占用耕地、不增加总面积的前提下,对你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区域范围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清河地区和马连洼地区两块不可利用的区域共18平方公里调出试验区,具体是:
  1.清河地区的农田和住宅:东至西三旗东路,西至京包铁路,南至清河,北至西三旗路,面积10.5平方公里;
  2.马连洼地区的农田和住宅:东至树村路,西至农大路、京密引水渠,南至清河,北至东北旺,面积7.5平方公里。

  二、同意将北京电子城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部分共17.5平方公里划入试验区,具体是:
  1.北京电子城:东至京包铁路,西北至机场路,东北至规划公路一环,南至东风南路,西南至四环路,面积为10.5平方公里;
  2.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局部区域:东至东环路,西至荣华路、荣昌西街及西环南路,南至凉水河,北至北环东路,面积为7平方公里。

  三、这次调整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总面积基本没有大的变动,但可利用面积有所增加。请你们根据调整后的新情况,尽快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相应的领导、管理机构,动员各方面的力量积极为试验区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切实把国务院赋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我们相信,通过这次调整,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一定能够获得更快发展,为发展首都经济、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业作出更大贡献。

科学技术部
一九九九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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