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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13 生效日期: 2004-05-13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04]9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贯彻《决定》,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1.提高认识。目前,自治区煤炭工业仍以中小型煤矿为主,大型及现代化煤矿所占比重较小,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仍十分严峻。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煤炭企业,要认真学习贯彻《决定》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安全工作的自觉性、紧迫性,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2.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决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强化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和监管,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市场准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从人治向法治转变,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向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管理转变,从事后查处向强化基础转变,从以控制伤亡事故为主向全面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转变;加强煤矿安全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队伍“三项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努力实现全区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3.奋斗目标。到2005年,煤矿安全状况稳步好转,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4以内。到2007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煤矿安全监察和管理体系,初步完成煤炭工业结构调整,煤矿数量控制在400处以内,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3以内,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到2010年,煤矿安全状况明显好转,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2以内,达到国内较先进水平。力争到2020年,煤矿安全状况实现根本好转,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1以下。 
  二、完善政策措施,创造安全生产条件 
  4.加大煤炭工业结构调整力度。按照煤炭工业“十五”结构调整规划的要求,按期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环境污染严重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煤矿要符合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划布局。引导和鼓励大型企业集团参与煤炭工业结构调整和煤炭开发,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措施,积极发展跨区域、跨行业经营的大公司、大集团和大型煤炭生产供应基地。 
  5.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继续关闭技术落后、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把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依法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加强日常安全管理结合起来,建立煤矿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6.建立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以新疆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和新疆矿山救护基地为骨干,充分利用各地、州、市所属矿山救援队伍和重点企业矿山救护队等应急救援资源,建立覆盖全区各主要矿区的应急救援网络体系。各地要根据自治区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本地区的应急救援预案,建设好区域性骨干救援队伍,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7.加快煤矿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推广步伐,研究和推广应用适用技术,淘汰落后的开采工艺和装备,提高技术装备水平。 
  8.加强煤矿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建立安全预警机制。建立自治区煤矿安全监控和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与各地方政府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局域网互联,实现资源、信息共享,做到实时、准确监测煤矿重大危险源,控制事故的发生。大中型煤矿和高瓦斯或有高瓦斯区的低瓦斯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三、强化管理,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9.依法加强和改进煤矿企业安全管理。煤炭行业是高危行业,煤矿企业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主体,要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鼓励煤矿企业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 
  10.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各煤矿要增强搞好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自觉性,严格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查找问题和差距,整改达标,夯实安全生产的基础,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 
  11.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完善培训网络,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培训质量。煤矿要对所有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技能培训,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等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12.建立煤矿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煤矿企业提取安全费用的具体标准,由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 
  13.依法加大煤矿企业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煤矿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工伤保险制度,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受到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其家属除了得到从社会工伤保险帐户支取的工伤保险赔偿金外,还应得到企业依法支付的赔偿、抚恤金,建立企业负责人自觉保障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的机制。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研究制定提高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抚恤的标准。 
  四、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监察和监督管理 
  14.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要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制定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明确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下达各地年度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考核,每季度公布一次各地煤矿安全控制指标完成情况。 
  15.全面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对煤矿企业的安全条件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煤矿企业要在《安全生产许可条例》规定的时限内,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经营。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要指导、督促所属煤矿企业做好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 
  16.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强化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处各类煤矿事故;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17.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经常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煤炭工业管理部门通报情况,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帮助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煤矿安全管理和监察职责,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共同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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